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诉闽东金洋(集装)货运有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提要:被告将其负责陆运的货物交给原告运输,向原告提出抬头为其自己的托运单,托运单和被告签发的提单记载托运人为货物出口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海运费,海事法院认定被告是托运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

  [案情]

  原告:马士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

  被告:闽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公司)

  1994年9月5日至10月19日期间,马士基公司根据金洋公司提交的抬头为“闽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的托运单(SHIPPING ORDER), 在深圳蛇口港分别安排了6个40英尺的集装箱,装载衣服、运动鞋等货物, 并于装船完毕后向金洋公司签发了6个集装箱货物的记名联运提单。 提单签发日期和提单号依次是: 9 月 5 日签发两单货物的提单, 提单号为 SHEB01046 和SHEB01047;9月28日签发一单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SHEB01150;10月6日签发两单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SHEB01296和SHEB01297;10月19日签发一单货物的提单,提单号为SHEB01331.该6单货物由金洋公司从福建陆运至深圳并交由马士基公司承运。金洋公司提出的托运单和马士基公司签发的提单均记载, 该 6 单货物的托运人为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司, 收货人为 HUA RONG KERESKEDELMI KFT. HUA RONG TRADE LTD,卸货港为汉堡, 交货地为布达佩斯,运费预付。另有提单号为SHEB01148和SHEB01152二单货物,由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托运单并交付货物,托运单记载事项与前述6 份托运单大致相同,但托运单抬头为“福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字样。托运单约定,每个集装箱运费为4400美元,合计35,200美元。货物已运抵目的港,马士基公司未收取运费。

  马士基公司于1995年10月5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金洋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35,200美元、报关费100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金洋公司确认SHEB01046、 SHEB01047 、 SHEB01150 、 SHEB01296 、SHEB01297和 SHEB01331 六单货物由其向马士基公司提出的“闽东金洋(集装)货运有限公司”格式的托运单订舱以及提交货物, 未向马士基公司明示系代理托运人而为。但事实上,该六单货物的托运人是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司,金洋公司系受托运人的委托将货物从福建经陆路运至深圳交给马士基公司运输,并非托运人,没有义务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马士基公司于 1994年9月22日签发的提单号为SHEB01148和SHEB01152的二单货物,托运单的抬头是“福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运费更不应该由金洋公司支付。另外,马士基公司未将1994年6月23日、11月11 日签发的提单号分别为HD7HAM-006和G333890的两单货物的海关退税单、核销单退交给托运人,造成托运人无法向国家申请退税,损失29.8万元人民币,托运人因此拒付本案数单运费。由于马士基公司的过错,造成金洋公司未能收到陆路运费近3万元人民币,马士基公司应予赔偿。 请求追加宁德外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