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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润达船务公司诉大庆经济技术协作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润达船务公司(下称“润达公司”)。

  被告:大庆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下称“大庆经协公司”)。

  1993年8月12日,原告润达公司与被告大庆经协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由大庆经协公司承租润达公司所有的“润达401”轮,租期为交船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交船时间为8月末(以传真或电话为准),交船地点为胜利油田埕岛锚地;租金为每天4500美元,于每月1至3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币种和支付方式(每30日一次)不折不扣地预付;但因维持船舶的效力而使船舶入坞或进行其他必要的检测,船员或物料不足,机器损坏,船体受损或其他事故,致阻碍船舶工作连续超过24小时,则对该船因此不能执行必要任务的一切,应停付租金,预付的租金应相应地调整;承租人还应支付每月劳务费2万元人民币,提供并支付所有的船用煤、燃油、淡水及港口费、引航费、验舱费及检疫费,供应船员的伙食及费用等等。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欠付租金,船东有权将船舶从营运中撤回,且不影响未来对承租人的其他索赔权利;任何一方如在合同期届满前提出停租,则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按其剩余租期租金的25%计算。

  1993年10月4日,润达公司正式将“润达401”轮在合同约定地点胜利油田埕岛锚地交给大庆经协公司使用,并签订了《“润达401”轮期租交接认定书》,双方对交船时间、船舶的适航状态等均无异议。交船当天,该轮锅炉烟囱发生故障,第二天进天津新港修理。10月14日,该轮修复后抵胜利油田埕岛锚地。10月16日,“润达401”轮为履行大庆经协公司与胜利石油管理局浅海科技实业公司(下称“浅海公司”)7月25日签订的“浅海原油销售合同”,向山东省东营港监部门办理3800吨原油危险品运输报告。“浅海原油销售合同”约定,浅海公司向大庆经协公司提供原油4万吨,每船一结帐,由大庆经协公司负责运输事宜。经胜利石油管理局法人代表同意,“可先装油后付款”。10月19日,“润达401”轮根据租船人大庆经协公司的指示,停靠胜利油田浅海三号油井平台,装载2610.788立方米原油。10月20日,由于浅海三号油井平台不属安全装卸作业码头,风浪较大,“润达401”轮离开油井平台。同日,大庆经协公司与浅海公司签订了《关于“润达401”轮装油付款问题协议》,约定“于本月25日上午到大庆西综合管理办签署合同,并承付所需款项。油款未到之前,油轮不得离开胜利石油浅海区,如擅自离开油区,大庆经协赔偿浅海勘探公司一切经济损失”。10月26日、27日,“润达401”轮根据大庆经协公司的指示返回锚地停泊,由胜利油田油驳继续过驳装载原油1994立方米。27日,该轮向东营港航监督部门办理出口签证。31日,“润达401”轮经询问租船人不再装油,即起航向目的港南京行驶。11月1日,“润达401”轮在航行途中接船东润达公司应租船人之要求发出的通知,返回胜利油田烂泥塘锚地待令。从11月2日到8日的等待装油期间,“润达401”轮遇到风暴天气,船舶出现倾斜。11月8日,因遇大风和巨浪袭击,“润达401”轮起航驶往南京,11日抵南京港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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