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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凤诉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危急中开闸泄洪致其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王正凤,女,40岁,渔民,住宜昌市西坝路2号。

  被告: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住所地宜昌市西坝。

  1996年9月20日,原告之夫杨运忠(38岁)驾驶自有渔船(12—00012)与其他渔船约十余艘一起,停泊于被告葛洲坝水力发电厂经管的大江电厂冲沙闸1号下闸门约100米的地方下网捕鱼作业,杨运忠的船在最里边。同日8时12分,葛洲坝一号船闸左充水阀门井水位异常升高,江水漫出闸面,漫进启闭机房,情况十分危急。8时25分,葛洲坝船闸管理局局领导和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有关负责人到1号船闸现场查看险情,为避免江水灌入操作室及深井泵,淹没船闸电气设备,消除异重流,确定立即开启大江冲沙闸过流以解险情。8时45分,被告开启大江冲沙闸1号孔、2号孔1.0米进行排水。9时15分,被告增大排水量至2.0米。在被告开闸泄洪的时候,闸下捕鱼的其他渔船见状均迅速及时地安全撤离,只有杨运忠继续收网。结果杨运忠的渔船被急流掀翻,杨运忠落水死亡。

  原告认为此次事故是由被告事先未通知,突然开闸泄洪所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丈夫人身伤亡的损失67960元及家属的精神损失费3000元。

  被告答辩称:其临时开启大江冲沙闸排洪是为了消除船闸出现的异重流,是合法行为。原告之夫违法在警戒水域内捕鱼落水死亡是本身过错造成的。我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武汉海事法院查明: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葛洲坝水力发电厂警戒水域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原告之夫驾船进入的捕鱼水域是葛洲坝水利枢纽警戒水域,该警戒水域设有禁行标志;开闸泄洪对警戒水域以外的航道没有威胁。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夫杨运忠无视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葛洲坝水力发电厂警戒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故意进入葛洲坝水利枢纽警戒水域,是一种违法行为。1996年9月20日,葛洲坝水利枢纽船闸出现异重流现象是一种紧急状况,被告在这种状况下临时开启大江冲沙闸排水,是对葛洲坝水利枢纽的正常经管。杨运忠落水死亡及船舶灭失虽与被告开闸排水有直接关系,但被告主观上无过错,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之夫杨运忠落水死亡及其渔船翻沉灭失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1997年1月23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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