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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船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朝阳市粮油贸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广州船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船务公司),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青龙坊120号。

  被告:朝阳市粮油贸易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下称粮油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22号。

  1989年1月9日,船务公司与粮油公司在广州签订了《沿海运输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船务公司派遣“广水”轮装运8000吨玉米从秦皇岛港运往广州港,运价每吨100元;受载期为1989年1月10日至1月15日;装卸条款为F.I.O.S.协议还规定了装卸时间及其计算方法,装卸效率为:装货用4个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卸货用7个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装卸货时间从船舶抵达引水锚地的24小时后计算,等候泊位不管下雨、节假日与否均算为装卸时间。装卸货物延滞费每天人民币1.5万元;延滞、速遣时间不足1天的按比例计算。协议中还约定5个货舱口的吊杆负荷为2.5吨。

  1989年1月10日22时30分,船务公司的“广水”轮抵达秦皇岛引水锚地,当天船长向秦皇岛外轮代理公司提交了《装卸就绪通知书》,1月11日13时30分开始装货。在装货过程中,粮油公司要求改装部分大豆和布匹,此后又发现“广水”轮第一、五货舱的吊杆负荷实际上只有1.5吨。为解决上述问题,双方于1989年1月19日、26日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因第一、五货舱吊杆负荷问题引起粮油公司在装卸过程中增加的作业费仍由其负责;船务公司在改装的大豆、布匹运价中适当补偿,约定大豆运价为每吨110元,布匹运价每吨130元;装卸两舱的装卸效率仍按原协议不变;在装卸过程中吊机出现故障,影响装卸效率,按船舶事实记录在装卸时间中扣除。其它条款以原协议为准,两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同时生效。1月15日上午7时,装货完毕。装货使用时间为3天8小时30分。在此期间,第一舱坏机13小时30分,第四舱坏机15小时30分。“广水”轮装港速遣时间为21小时18分(0.8875天),按双方协议约定,速遣费为13312.50元。

  1989年1月19日13时45分,“广水”轮抵达广州港引水锚地,1月22日12时开始卸货。在卸货过程中,该轮第四舱的油压起货机动力油泵发生故障,除了在1月23日15时40分至17时工作外,一直处于坏机状态。该轮一至四舱的油压起货机动力油泵可以互相转换使用,实际卸货中第四舱起货机使用第三舱油泵开动。2月2日上午6时卸货完毕,卸货使用时间共计12天16小时15分,从卸货时刻起算时计算,到船舶进入滞期时止,计雨天停工时间1天2小时15分,第四舱因起货机动力油泵故障时间计6天6小时25分。双方因对装卸时间计算不同,对滞期费的问题各持己见,协商无果,船务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粮油公司赔偿134500.50元的滞期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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