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船务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被请求人建湖(2)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被告收到海事强制令后即按照法院命令将船舶交还给原告,达到了预想的效果,证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确立的海事强制令制度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确立了一种有别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程序的独特的保全程序,所以毫无争议地为涉案当事人所接受。海事强制令的特点在于:本质上是对行为的保全,迥异于财产保全,也与先予执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相区别。因此它适合于只是想纠正对方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情况,在程序上具有直接性和简捷性,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适用海事强制令的意义尤其显著,它一方面迅速、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及时收回船队;另一方面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利益——不用等到判决生效再归还船队,在诉讼过程中就可以顺利将船队交还申请人,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及相应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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