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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船务公司诉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等水上货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地址:石狮市蚶江镇。

  法定代表人:郭建奇,经理。

  被告: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地址:福州市五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思腾,经理。

  被告:林贻发,男,41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福建省平潭县敖东乡桥锦头村。

  被告:林贻泉,男,43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

  被告:林贻风,男,39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

  被告:林贻明,男,35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

  被告:林贻木,男,24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

  1990年12月22日,原告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下称船务公司)驻汕头办事处(该办事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汕头市金砂区客货运输公司(下称客货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上运输合同,约定由办事处负责将客货公司的500吨棕油,由汕头运至福州。同月25日,办事处将其中354.147吨(1171桶)棕油交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下称福利公司)福利2号船承运,并预借给福利2号船3500元,运费按30元/吨计算。福利2号船在运输途中,于福建省晋江县海面触礁搁浅,造成60桶棕油损失。办事处依运输合同赔偿客货公司棕油损失37753.20元后,因向福利公司追索不成,遂由船务公司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

  船务公司诉称:福利公司应赔偿其向客货公司支付的赔偿费,并归还预借给福利2号船的3500元借款。

  福利公司辩称:福利2号船是林贻发等11名农民集资购买的一艘运输船。为解决船舶登记和获准经营沿海运输问题,林贻发等与本公司于1989年10月10日达成建立隶属管理关系的协议,由本公司向林贻发等提供“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福利2号船”字样的印章予以使用,期限一年。至1990年10月1日,双方的隶属关系届满,本公司已书面通知林贻发等归还印章,但未能收回,林贻发等继续使用此章,并用此章承运了原告驻汕头办事处的货物。林贻发等在双方隶属关系已终止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印章对外营运,系盗用本公司名义的行为,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林贻发等人承担,与本公司无关。要求法院变更被告为林贻发等。

  「审判」

  厦门海事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及福利公司辩诉属实。福利2号船发生本起海事事故时,有林贻发、蔡孝友等合伙人11人。事故发生后,蔡孝友等6人退伙。因退伙时原告尚未起诉,故退伙协议未涉及本起海事事故债务。已退伙的6人中,1人出国谋生,1人被公安部门收审,其余4人受雇在外,且个个家境困难,负债累累。福利2号船现有合伙人林贻发等5人,该5人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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