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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华契”轮与“腾达”轮船舶碰撞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02



  原告于1993年3月29日向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扣押“诺华契”轮,责令被告提供50,000美元的担保。海事法院于3月30 日作出扣押“诺华契”轮的裁定。4月8日,被告提供了50,000美元的担保,法院解除了对  “诺华契 ”轮的扣押。原告于5月3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船舶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0,491.20元、港币459,270.00元。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

  “诺华契”轮船长不了解湛江港航道情况,又不聘请引航员导航。 船舶起锚进入航道后,因船长不熟悉航道情况,一直靠主航道的本船左侧,即靠近大型船舶锚地航行。发现“腾达”轮船组后,不按规定向右转向避让,而是盲目向左避让,而主航道的左侧是大型船舶锚地,当时有几艘大型船舶在锚泊,没有足够的水域可供避让。“诺华契”轮的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称避碰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1 项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水道或航道的外缘、第十四条第1款两船对遇各应向右转向, 从而各从他船左舷驶过的规定和《湛江港港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 )项的规定。0857时,航行到航道导标线,为加速向左转向,“诺华契”轮采用中速前进和左满舵。这些措施也是错误的。违反了避碰规则第六条关于安全航速、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第5项关于运用良好船艺、减速或把船停住避免碰撞的规定。“诺华契”轮的错误行为是导致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

  “腾达”轮拖带“华寿”驳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进港,在航道情况较复杂, 船舶密度较大的航道航行 ,航速高达约9节, 其行为违反了避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在两船距离约1,000米时,“腾达”轮船长就已发现“诺华契”轮向左转向,没有认真观察和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仍保持全速航行。其行为违反了“避碰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1 项关于碰撞危险判断和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腾达”轮在已经发现“诺华契”轮向左转向的情况下,仍盲目向右转向避让。其行为违反了“避碰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条关于背离规则的规定。“腾达”轮的这些过失行为是导致碰撞事故的次要原因。另外,“腾达”轮使用的声号不当。其使用的“每隔短时间鸣放一短声”令人难以理解。但因“诺华契”轮没有听到这些声号,故此过失不是造成碰撞的原因。“腾达”轮的过失行为是导致碰撞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双方船舶的过失程度确定,对于该次船舶碰撞事故,“腾达”轮应承担40%的过失责任,“诺华契”轮应承担60%过失责任。碰撞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按照各自船舶的过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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