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道里区太平镇人民政府购销玉米种子质量纠纷
www.110.com 2010-07-24 09:50
「案情」
原告:陈百谦,秋里焕等832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农民。
诉讼代表人:马长青、孟令文等19人。
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平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传华,镇长。
第三人:东北农学院香坊实验农场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东,经理。
第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和村)。
法定代表人:王彦文,村长。
1990年2月,太平镇政府种子站(简称种子站)经哈尔滨市农业局干部王秀堂介绍,到种子公司联系购买玉米种子。经协商,种子公司到吉林省为种子站落实良种,双方口头约定:种子站购买种子公司玉米种3.5万公斤,每公斤单价2.50元,由种子公司负责将种子送至种子站。同年2月22日至26日,种子公司以每公斤1.60元的价格,从吉林省前郭县原种场购买芽率80%的“四单八”玉米种26280公斤。种子公司在对该批玉米种未按正规方法进行芽率检验的情况下,即直接送至种子站。种子公司送货时向种子站说明,该批玉米种是1988年生产的陈种,芽率保证在80%以上,能达到85%。种子站收货后,亦未按正规方法进行芽率检验,即以出芽率为90%,每公斤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在销售时未向农民说明是陈种。2月至3月间,种子站共卖给陈百谦等709人“四单八”玉米种21483.5公斤。其中永和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农民交纳的购种款9652.50元挪做它用。此款至今未交付种子站。
4月中下旬,陈百谦等709人将从种子站购回的“四单八”玉米种播种了9007.8亩。由于该批陈玉米种芽率低,芽势弱,致使玉米出苗时均未出全苗,并有死苗现象。陈百谦等人遂向有关部门做了反映。经哈尔滨市农业局种子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到受害农田现场调查,平均出苗率为65%。6月中旬,经该处对从部分受害农民处收集的剩余“四单八”玉米种进行检验,平均芽率为61.8%。问题发生后,种子站与种子公司于7月2日补签购销合同一份。种子公司于当日将补办的芽率为85%的“四单八”玉米种检验单交付种子站。在此之前,种子站已付部分货款,尚欠种子公司28990.40元。
原告:陈百谦,秋里焕等832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农民。
诉讼代表人:马长青、孟令文等19人。
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平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传华,镇长。
第三人:东北农学院香坊实验农场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东,经理。
第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和村)。
法定代表人:王彦文,村长。
1990年2月,太平镇政府种子站(简称种子站)经哈尔滨市农业局干部王秀堂介绍,到种子公司联系购买玉米种子。经协商,种子公司到吉林省为种子站落实良种,双方口头约定:种子站购买种子公司玉米种3.5万公斤,每公斤单价2.50元,由种子公司负责将种子送至种子站。同年2月22日至26日,种子公司以每公斤1.60元的价格,从吉林省前郭县原种场购买芽率80%的“四单八”玉米种26280公斤。种子公司在对该批玉米种未按正规方法进行芽率检验的情况下,即直接送至种子站。种子公司送货时向种子站说明,该批玉米种是1988年生产的陈种,芽率保证在80%以上,能达到85%。种子站收货后,亦未按正规方法进行芽率检验,即以出芽率为90%,每公斤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在销售时未向农民说明是陈种。2月至3月间,种子站共卖给陈百谦等709人“四单八”玉米种21483.5公斤。其中永和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农民交纳的购种款9652.50元挪做它用。此款至今未交付种子站。
4月中下旬,陈百谦等709人将从种子站购回的“四单八”玉米种播种了9007.8亩。由于该批陈玉米种芽率低,芽势弱,致使玉米出苗时均未出全苗,并有死苗现象。陈百谦等人遂向有关部门做了反映。经哈尔滨市农业局种子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到受害农田现场调查,平均出苗率为65%。6月中旬,经该处对从部分受害农民处收集的剩余“四单八”玉米种进行检验,平均芽率为61.8%。问题发生后,种子站与种子公司于7月2日补签购销合同一份。种子公司于当日将补办的芽率为85%的“四单八”玉米种检验单交付种子站。在此之前,种子站已付部分货款,尚欠种子公司2899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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