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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诉陈茂林阻止其在毗连异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原告:长沙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以下简称铁建行)。

    被告:陈茂林,现住信达大厦603室。

    原告信达公司系长沙市黄兴南路社坛街信达大厦的开发商,信达大厦系一幢八层的综合楼。原告铁建行系信达大厦部分房屋业主,购有该大厦第一层全部商场(约2400平方米)及第三层部分房屋(约300平方米)的产权。被告陈茂林系信达公司安置的拆迁户,拥有信达大厦顶层的第603室约7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原告铁建行所有的第一层房屋用作营业场所,需安装中央空调,该空调由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负责安装,该公司即委托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出安装图纸,经信达公司及原设计信达大厦的长沙金湘设计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在信达大厦的楼顶屋面占用约165平方米安装一套ZCH型风冷热泵室外机组,承载该室外机组的钢框架基本履盖陈茂林住房屋面。1997年6月28日,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陈茂林及家人以在其楼顶安装空调,导致其天花板、墙面出现裂缝及以后空调的噪声、震动和热岛效应将危害其一家生命财产安全为由阻挠施工,遂酿成纠纷。1997年7月17日,铁建行委托信达公司代为诉讼,信达公司遂于同日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陈茂林停止阻挠施工,赔偿损失。

    被告陈茂林反诉称:由于原告在其所住楼房的屋面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已造成其房屋天花板及墙面出现裂缝,且安装后的噪声、震动及热岛效应将直接危害被告的生命、财产安全,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立即消除危害,拆除所安装的中央空调,并对已给其房屋造成的损害进行维修。

    1997年7月22日,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发出97-7-02号《关于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审核意见的通知》,同意铁建行城南分理处在信达大厦屋面安装一台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安装完毕须经环保部门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同年8月14日,长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下达97-08号《长沙建筑工程施工任务通知单》,同意铁建行在信达大厦安装上述中央空调。同年9月18日,长沙市规划监察执法队以“该建筑的空调配套设施对城市规划无影响,不需在我局报建”为理由,答复了信达公司对此提出的报告。对陈茂林提出的由于在楼顶安装空调已导致其天花板墙面出现裂缝的情况,天心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6日委托长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鉴定,结论为:信达大厦603号房屋内墙挑梁底水平裂缝及天花板纵向裂缝均属温度变形裂缝,与空调安装施工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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