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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培正诉董善玉侵害房屋所有权案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案情]

    原告雷培正,男,农民。

    被告董善玉,男,农民。

    原告雷培正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11月28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3500元,我先给付了被告购房定金8000元,余款约定于房屋过户时一次交清。2002年12月11日,我与被告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2002年12月3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对我下达了(2003)枝民初字第60l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下余房款15500元予以冻结,故被告占有该房屋不交付于我。现诉请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迁出座落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口社区居委会中桥村三组邓士清屋旁的二层砖混结构楼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董善玉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审判]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8日,原告雷培正与被告董善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口社区居委会中桥村(原联盟村)三组原董善玉所有的房屋(系农村房屋)以235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房屋产权即属原告所有。同日原告给付被告购房定金7600元。合同签订后至2002年12月3日前,原、被告双方向枝江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了房屋过户登记的相关材料,枝江市土地管理局于2002年12月11日发给雷培正枝江集建(2002)字第1209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查明,在周代忠与董善玉民间借贷一案中(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对董善玉享有的雷培正的债权(购房款)15500元予以保全,原、被告双方对该保全均末提出异议。周代忠与董善玉案己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结。该笔购房款原告至今末向周代忠给付,也末向被告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被告收取定金的收条二张、(2003)枝民初字第6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03)枝民保字第60l号民事裁定书、枝江集建(2002)字第1209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枝江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且该房屋系农村房屋,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足以证明原告己合法的取得了原属被告所有的房屋的产权。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不向原告实际移转房屋占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董善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迁出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口社区居委会中桥村三组邓士清屋旁的二层砖混结构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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