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均琦说,她不知道公证人员当时是如何对照委托人以及本人证件,从而做出“证明潘女士全家在委托书上签字”的公证。而且自己签字的习惯是连笔的,而公证处做的“房屋出售委托书”上的签名,却像小学生写的字。记者看到,委托书上的签字确实如潘女士所言,并且三份委托书,三个人的签字都出自一个人的笔迹。
今年5月9日,相城区公证处接待了潘女士,他们对签字核对后发现,当时潘女士一家人确实没有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为此,公证处撤销了这三份公证书。
诉讼:房管局成被告
在相城区公证处的委托书上,笔者看到了委托人除了陆春煜外,还有一个名叫徐汝彤的委托人。潘女士说,这三套房屋一家人一直在居住,从没有想到过要卖出去。前段时间自己的外甥女要做生意,需要一笔资金。于是,潘女士将三套房屋的房产证以及相关证件都给了她,用于房产抵押贷款。潘女士说,她不知道陆春煜是什么人,也不明白委托卖房人是如何弄到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的。潘女士觉得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了。
事后,笔者了解到徐汝彤正是潘女士的外甥女,然而事发后,此人下落不明。
今年5月31日,潘均琦以及王蓓蕾向苏州沧浪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书,由于潘均慧的房屋在另一辖区,则向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分别要求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依法撤销三套已变更的房产证。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房屋还办理了他项权证,房屋已经抵押在银行,银行在沧浪法院起诉的两件案件中,还有20多万元的贷款已经发放给张春华。为此法院依法追加了张春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辩论:四方各执一词
2006年6月27日,苏州沧浪法院对该案公开进行了庭审。
原告坚持认为,虚假委托是无效的,同时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应由产权人亲自到场签字认可,而房产部门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审查,致使原告的产权被错误登记到别人名下。撤销被告作出的张春华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虽然表面看来,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是照章办事,但实际上,公证处出示的委托书上字迹有明显瑕疵。另外,16万余元的房屋出让费只有3万余元,这有违常理,在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应该予以注意,并更加注重核实。
被告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认为,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本案中三位房产权所有者虽然未出面登记,但卖方持有相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按照登记条例,只要材料齐全,委托人(卖方)就可以代办登记手续,这一工作程序完全是按照条例进行操作的,房管部门不存在任何过错,更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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