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蹊跷改姓 房管局担责(3)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对于16万房产只卖3万元的反常情况,只要双方交易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而且买房人依法纳税,有关部门就没有不给办理手续的理由。至于后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春华表示,自己买房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第三人交通银行认为,我们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变更登记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市房管局根据有关材料,办理了苏州市潼泾新村2幢404、405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产权人过户至张春华名下。但据以办理产权过户的委托公证书已被撤销,且原告明确未委托陆春煜办理房屋的出售、过户手续,原告与第三人张春华也没有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被告将潼泾新村2幢西404、405室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春华名下也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房屋权属仍系原告所有,被告颁发给第三人张春华的房屋所有权证应该予以撤销,房屋的所有权应恢复到原告名下。至于被告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系另一具体行政行为,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2006年11月16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市房管局颁发给第三人张春华的房屋所有权证,并要求市房管局30天内为原告办理苏州市潼泾新村2幢西404、405室房屋所有权证。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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