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得妥善保管(3)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案情]?
原告:某服务公司?
被告:某食品公司?
1996年3月5日,一名自称庄某的男青年持被告食品公司遗失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帐支票至原告服务公司处,要求原告予以调取现金。原告未审核支票来源及来人身份证件,就支付给该男青年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收取支票金额7‰人民币140元的手续费。该男青年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同月29日,原告将该支票解入银行,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原告寻找男青年不着。同时,被告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款,方知所遗失的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支票金额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该支票的出票人,在作出票据并将之交付于收款人之前,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原告贪图小利,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其取得支票有重大过失,为他人冒用提供了条件,负有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支票金额20%,即4000元的责任,并将之偿付原告。?
[办案要点]?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而且支票遗失后未及时采取办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弥补手续,其责任是明显的。
本案原告获取该支票,虽给付了相当的代价,但违反了《票据法》等有关规定,明知支票使用用途不符并在未审查支票持有人身份的情况下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存在重大过失,是造成他人冒用该支票的主要原因。《票据法》第84条第3款规定:“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可见,原告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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