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人民政府与辽宁省海城市诚(4)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一、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诚信公司享有海城市西柳服装市场南正楼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二、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10元,由镇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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