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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让抵押人注销应否担责?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基本案情〗

    自1997年至1999年,高安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与工行高安支行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共借款34万元,高安市燃料公司(高安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的开办单位)为上述借款向工行高安支行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其价值50余万元的国有土地,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高安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并未归还借款本息。2002年工行高安支行向本院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讼过程中,高安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被吊销营业执照,高安市燃料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以改制完毕,该企业设备、设施、债务等都已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注销,其主管单位高安市商务局签署了同意注销的意见,2002年10月14日高安市工商局依其申请和同意注销的意见对其进行了注销,工行高安支行因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现抵押物仍由高安市商务局代管,工行高安支行遂以原高安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法定代表人贾海平、高安市商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判决:

    高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合法、有效,原高安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和燃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和物权担保责任,由于高安商务局在工行高安支行未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情况下同意燃料公司注销,其应承担清算和赔偿责任。贾海平仅是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债务不应由其个人承担,故应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据此,高安法院判决:原高安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所欠工行高安支行借款34万元,应支付利息60498元,由原高安市燃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高安市商务局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对原高安市燃料公司的财产予以清算和拍卖,并将抵押的土地拍卖款向原告工行高安支行优先清偿。否则,由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上述债务的赔偿责任;驳回工行高安支行对贾海平的起诉。

    点评

    抵押权是最典型的担保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就抵押权的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使债权优先受偿,即使得债权不落空。这也是人们常选择抵押担保的缘故。我们知道,企业在注销前应由开办单位或股东组织清算,企业在未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还应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才能予以办理注销。本案中,商务局在未正确履行清算职责的前提下,竟同意燃料公司注销,使得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对象——抵押人消失了。致使债权人工行高安支行的债权落空,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抵押权,故应承担继续清算和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燃料公司破产,抵押物土地也不属于破产财产,此时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即债权人就此抵押物行使权利不依据破产程序就能实现其债权,故商务局随意地同意抵押人注销,对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造成了障碍,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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