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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睿瑜诉衡阳铁路第五中学兑取并处分其在学校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原告:彭睿瑜,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衡铁五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彭清年,女,系原告母亲。

  被告:长沙铁路总公司衡阳铁路第五中学(以下简称衡铁五中)。

  被告衡铁五中为开拓学生视野、增长学生知识、树立学校良好形象,从初三到高三学生中优选包括原告彭睿瑜在内的34名学生,参加衡阳电视台“快乐老家”综艺节目,并向原告等34名学生每人收取25元,共计人民币850元。1998年10月20日,被告与衡阳电视艺术中心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规定向该中心交纳了2000元(含原告等34名学生交的850元)费用。学校为此进行了彩排。在彩排过程中,被告宣布:“在抽奖过程中,如果我校方阵中幸运号被抽中,指定由学生会主席罗丽上台抽(领)奖;无论是领导、教师,还是学生,凡中了奖,奖品统一由学校处理。”10月22日晚,被告带领原告等34名学生和7名教师共计41人参加“快乐老家”综艺节目。到达衡阳电视台后,被告将载有座位号和幸运号的入场券分发给每位参加的师生。入场就坐后,按被告要求,每排同学将入场券交给每排第一位同学统一保管。原告坐在D区3排4号,该座位号对应的幸运号是176号。当晚“快乐老家”节目进行中,衡铁五中方阵共有三个幸运号被抽中。第一次是教导处副主任杨小未上台领奖。第二次是学生会主席罗丽上台摸奖,摸中了大奖。第三次抽中的幸运号是177号,原告彭睿瑜认为自己的入场券的幸运号是177号,即行走出方阵上台摸奖,摸出了价值6800元的豪华家俱一套的兑奖券一张。价值6800元的豪华家俱一套系衡阳远东家俱厂生产,计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原告回到座位,被告将兑奖券拿走,后兑取了奖品。事后,原告对该奖品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于1998年11月6日将该奖品捐赠给衡阳市社会福利院。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衡阳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出资参加有奖游艺活动,摸中奖纯属个人偶然所得。被告兑取并占有其摸中的奖品,并将奖品“捐赠”给他人,侵犯其财产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奖品或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衡铁五中答辩称:合同是我校与电视台签订的,并向电视台交费2000元,所有师生参加此活动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学校单位行为。参加节目的师生均代表学校,包括抽奖行为在内。原告座位号相对应的幸运号是“176”,不是“177”。原告上台抽奖,一是代理“177”号同学,代理后果应由被代理的同学承担;二是代表关系,因“177”号券的所有权人是学校,原告上台抽奖即代表学校抽奖,代表的后果应归学校所有。且在参加活动前,学校就对学生宣布凡中了大奖,奖品统一由学校处理,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参加人员均表赞同。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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