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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笔者赞同前一种意见并认为,本案中银康市场和银康公司之间不曾约定双方存在任何形式的继受关系,银康公司成立时在其公司章程中也无关于经营、管理市场的记载,因此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概括承受关系。银康市场在注销时未经清算,其开办人的法定义务也就不曾转移。因此银康市场的债务由银康公司承担,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其次,银康市场和银康公司的投资人不完全等同,其中E公司与银康市场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假设本案的债务由银康公司承担,那么对占银康公司60%股份的投资人E公司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本案C公司、D公司作为市场开办人却未尽开办人的出资义务,直接影响到市场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理应承担投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本案最终处理结果是,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再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消原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法院重审后判决由C公司、D公司偿付高某工程款。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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