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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撤销权的效力范围(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二、驳回资产管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10元由浮图关公司负担12005元,由博智公司负担12005元。

    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资产管理公司要求撤销债务人浮图关公司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本案的难点主要在于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要求撤销转让行为以外,还提出了要求宣告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撤销交易登记的请求。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行为被撤销后至始无效,“撤销权人与债务人不仅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而且有权要求注销所有权登记”[1];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转让行为被撤销,但只有债务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撤销权人只能通过另行提出代位权诉讼或侵权诉讼来保全自己的债权。至于撤销相应的权利登记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在民事判决中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所以,浮图关公司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被撤销后,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对于被撤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1条以及《合同法}第58、59条的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撤销权人能否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关键就要看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是否包括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而对撤销权效力范围的界定又要从撤销权的定性谈起。

    一、撤销权的性质

    目前,对于撤销权的性质有三种观点,即请求权说、形成权说和折衷说。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就是向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所得利益的权利;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即取回债务人所处分的财产的作用。其中,在理论界以折衷说为通说。笔者认为,虽然折衷说能够真正满足建立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实现保全一般债权的作用,但根据现行《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将撤销权界定为形成权更符合立法规定。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依其单方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以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实际上是采用形成权说对撤销权的性质做出了界定。虽然该条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不能因此认为撤销权就有请求权的性质。该条规定中所称的“请求”并非指实体法中的请求权,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的要求。“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2].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只有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行为的权利,而并无可以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根据该条的规定债权人也就没有任何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又不同于一般的形成权,仅凭撤销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使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化,还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行使,最终以法院判决的方式使撤销权生效。这实际上是将撤销权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形成权。此种形成权在我国民法制度中十分少见,但在国外,这种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行使的形成权被称为“形成诉权”[3],其特征就是形成权人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该形成权才能生效。因此,《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必须向法院提出请求,并由法院判决后才能使撤销权生效。条文中“请求”二字当然就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启动司法程序以使其撤销权生效的诉讼要求,而非撤销权人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所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性质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只能是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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