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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全V S.个别利益法律该怎样选择(2)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评析」

    本案属于合同买卖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价格是否显失公平,从而使得B公司有权主张撤销。

    一、显失公平及其成立条件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草率行为,单方面获得暴利,以双方经济利益上发生巨大的悬殊,使另一方承受非常不利的后果。显失公平的行为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当事人可以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上述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本案中,诉讼双方都是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交易标的是工艺陶瓷等并非急需必备的物品,不存在利用优势或没有经验的情形。B公司完全具有和A公司讨价还价的谈判地位,也具有不接受货物的可能,因此应该对其在价格清单上签字和转卖陶瓷的商业行为承担责任。

    二、显失公平制度不适用于纯商业买卖行为

    显失公平制度是一项补救措施,是从维持社会公平底线的需要出发,调整利益交换存在极端差异的民事行为。它保护的是因为缺乏知识和经验,没有谈判地位,受到公司企业盘剥的消费者,或者在民事活动中因处于劣势地位蒙受巨大损失的个人,而不应该是依法应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买卖活动的商人。

    商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达成的买卖价格,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属于显失公平应该调整的范畴。

    1、商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商议的价格应该受法律的保护

    依据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自主确定交易价格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市场参与者依据自主商定的价格进行交易,从而实现物资资金的流动,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非政府调控的商品而言,市场是确定价格的最终权威,已经发生的市场交易是确定价格的最有利参数。抛开已经发生的交易,由中介机构确定价格是画蛇添足。在政府已经放弃干预价格的情况下,法院通过确认中介机构的报告来干预价格,是对市场经济的否定,是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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