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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林公司诉三台公司等骗提外商因三台公司未依(9)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货物虽曾为商贸公司与三台公司合同项下所称标的物,但因三台公司未履行其实质性的在先义务,商贸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于BMS公司,并以BMS公司名义发货,表明该批货物已向BMS公司交付;BMS公司以自己为发货人和第一收货人,意在表明该批货物的发运不是商贸公司向三台公司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行为,BMS公司自己控制着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和交付;中林公司已向BMS公司支付了合同对价,具备了取得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实质性条件,并获得了作为第一收货人BMS公司的收取货物的特别授权,因而其是该批货物合格的收货人,并就应收取的货物获得“交付”的法律效果;三台公司对运到的货物无合同上的依据,又无其他有权提货的合法依据,并伪造证据抢先提货据为己有,侵犯了BMS公司的货物所有权和中林公司的收货权,妨害了中林公司依合同取得货物所有权目的的实现。因而,三台公司实施的是诈害中林公司债权的侵权行为;中林公司作为受托的收货人和应当取得货物所有权的真正权利人,向侵权人提起返还之诉,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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