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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农行诉国税局借款合同案中的债务转移是否(3)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本案被告国税二分局是以原国税猇亭分局与区委宣传部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贷款由区委宣传部偿还作为抗辩的第一点理由的。但该《协议书》对还款期限及利率的约定并未涉及猇亭农行,无证据证明猇亭农行收到了该《协议书》并同意《协议书》的内容。仅凭《协议书》不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已得到猇亭农行的认可。法律并未禁止他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区委宣传部以国税猇亭分局的名义偿还部分贷款利息的行为不能证实猇亭农行以实际行为默认同意变更债务人。国税二分局提供的《协议书》不能证明其欠猇亭农行的的债务已经合法转移给了区委宣传部,其仍为猇亭农行所起诉债权的债务人。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一般又称为消灭时效。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即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只是这种权利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而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也不得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诉讼时效期间虽然是法定的期间,但其是可变期间,即可根据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中断、中止或延长,但法定事由应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义务人可以行使时效抗辩权,也可以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又与债权人达成履行义务的协议的,并不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继续,而是成立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据此主张债权,而不受原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影响。为此,最高法院在1997年和 1999年分别颁布了一个批复进行补充。法复[1997]4号批复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精神,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批复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催款通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应包含债务人承认原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这两个条件,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对1999年7号批复应予以严格限定解释和运用,如果债务人签字明确不愿意还款,则不应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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