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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外商破产,国内用户能否向外贸公司索赔(7)
www.110.com 2010-07-24 10:10



    12、本案仲裁费应由申请人承担90%,由被申请人承担10%.

    四、仲裁庭的裁决

    1、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退货、退款和赔偿申请人损失的全部责任的请求。

    2、被申请人不承担卖方责任,只承担代理人责任的主张,认定其成立。

    3、卖方交付的有缺陷的生产设备,由被申请人依其与卖方G公司签订的购买该设备的合同,向卖方G公司的委托人(本人)Q公司要求退货,并收回设备货款658,845美元,加计截至1987年底的利息180,289.89美元和198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收回之日止年利率8%利息;向Q公司索赔设备运到用户工厂后产生的配套费用和安装调试费用人民币719,000元;向Q公司索赔该设备商检费的50%即人民币5,859元。

    如果卖方未于1995年7月15日之前取回上述设备,申请人可在中国法院监督之下将该设备拍卖,拍卖时申请人有优先购买权,拍卖所得可抵销一部分卖方应退还的货款。

    被申请人应克尽代理人的职责向卖方退货、收回货款及利息、并追赔,被申请人向卖方追究责任的索赔所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如果退货、收款和索赔有效果,申请人也可以按照“有效果,有报酬;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偿付被申请人合理的和实际的开支以及给予酬金,由双方磋商。

    4、被申请人收到G公司支付的手续费42,824.93美元,归被申请人所有。

    5、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在G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分得该公司 资产港币3,648.90元,归本人即申请人所有。

    6、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他的请求,一律予以驳回。

    五、索赔指南

    这是一起因国内外贸公司代理国内公司与外商购买设备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在本案中,抛开外商 (设备供应商)的代理人及生产厂家和国内的设备最终用户不谈,就申请人国际公司而论,涉及到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国际公司与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机械公司与香港G公司的设备购 销合同;国际公司、机械公司和G公司,如何认定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划分三个合同的关系与区别是解决这类案件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对外贸实行统一管理,只有同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才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外贸合同。其他公司进行国际贸易就只能如同本案当事人国际公司一样由专门的外贸公司代理。并且,当这些专门的外贸公司在代理没有经营权的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时,只能采取间接代理制即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能以被代理人(真正的买方或卖方)的名义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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