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3)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中行青岛分行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建设工程物业管理基金收缴情况通知书》备注栏记明:该单位(中行青岛分行)及项目系东部新区开发建设内的项目。目前,已按规定在我部办理了免缴物业管理基金手续。物业基金管理部门同意物业费暂自行管理并加盖了印鉴。中行青岛分行向本院提交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将绿化保证金列入明显不合理的14个部门的48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储蓄金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记明: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经审查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将收存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储蓄金如数退还建设单位。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明,该工程的l、2、3、5、6号楼为优良工程。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的附件项目分析书第3条第2款约定,4号楼的优良奖为700元/平方米×4,518.31平方米×5%,即158,140.85元;因面积增加,优良奖应增加41,287.05元。1997年1月9日,天马公司从其他单位拉储户存入中行青岛分行3,000万元,存期1年,期满后取出。青岛市气象局出具书证证明,1997年9月13日第13号台风在青岛市登陆,造成该工程停工3天。天马公司提出因设计变更拖延工期167天,其观点和计算公式为:合同签订工程造价为l,435万元,合同工期为300天,由于变更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为800万元,按照建筑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计算公式为:167天=800万元×(300天÷1,435万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从1999年7月1日起,中行青岛分行与中行山东分行合并,原中行青岛分行本部的各项业务和债权债务由中行山东分行承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除3,000万元存款不得提前支付的约定不符合有关规定而无效外,其他约定应有效。双方关于建设要求和项目分析及双方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内容亦有效。委托代建协议中虽未约定封闭阳台,但在建设要求和设计变更中均有封闭阳台的内容,应认为是对委托代建协议的补充。中行山东分行第一笔建设资金中有25万元迟付157天,第二笔600万元迟付l0天。因设计变更拖延工期100余天,因台风导致停工3天,故该工程工期应予顺延。中行山东分行应向天马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因面积增加应增加优良奖41,287.05元,4号楼未达优良标准,应将该楼的优良奖158,140.85元从总代建费中扣除。中行山东分行共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28,424,190.63元,尚欠163,632.49元。中行山东分行应对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拨付的款项自天马公司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分段向天马公司支付违约金,对尚欠163,632.49元,应向天马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绿化环保金和档案储蓄金在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应退还中行山东分行后再退还天马公司。中行山东分行关于返还超付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天马公司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亦不符合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均不支持。中行山东分行要求天马公司退还50%的物业管理基金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支付代建费163,632.49元;二、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支付所欠代建费l63,632.49元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自1998年7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三、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天马公司支付原审原告起诉后所付代建费6,904,190.63元的违约金(自天马公司起诉之日至中行山东分行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四分段计算);四、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支付第一笔和第二笔代建费迟延支付的违约金39,700元;五、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返还绿化环保金20.7万元;六、中行山东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天马公司返还档案储蓄金10万元;七、驳回中行山东分行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0,896元,天马公司负担43,632元,中行山东分行负担87,264元;反诉费57,670元,由中行山东分行负担;鉴定费172,228元,由天马公司负担57,409元,中行山东分行负担114,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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