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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交通肇事死亡,受理赔吗?——析李永志与(2)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肇事者的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并非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被告对其车辆管理不善。具体是指该车辆管理人钟建锋将车交给无驾照的原告之子李秀平驾驶,并且明知其酒后驾驶而不制止。被告工商局则是对其工作人员责任承担转承责任。所以,本案只需论证被告钟建锋对该损害结果发生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即可明了。

  其一,被告钟建锋将该车借给原告之子李秀平使用,没有审查其是否有驾照的义务。原告称是被告钟建锋将车交给肇事者驾驶,被告钟建锋称是李秀平擅自驾驶。被告钟建锋辩称的事实情节因原告之子死亡,不可能质证,难于认定。即使被告辩称的事实成立,原告之子李秀平未经许可而擅自驾驶,但在事故发生的当天,被告钟建锋此前即将该摩托车交给李秀平驾驶-“在文毛子酒家聚餐后,由李秀平驾驶该摩托车将钟建锋、唐某带到小妹发廊洗头”。而后其又将车停放于无人保管的开放环境,且被告钟建锋洗头时钥匙放在面前的案台上,在手、眼能及,完全能控制的范围内,李秀平能够轻而易举地取得驾驶该车辆的钥匙,应视为其同意原告之子驾驶车辆?熁蛘呒绦?使用?牐?与借给他人驾驶车辆情形相同。问题是车辆管理人钟建锋将该车借给原告之子使用,是否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原告之子李秀平是否有驾照,被告钟建锋有无审查的义务﹖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得认定被告钟建锋是否是驾驶员﹖被告工商局的机动车如何管理属于其内部管理权限范围,除了其专职驾驶员外,一般工作人员虽然被赋予管理机动车的职责,并非当然是驾驶员,也并非必须是驾驶员才能管理车辆。驾驶两轮摩托车在现阶段只是一项专业技能,并非一项职业。如果钟建锋有驾照,具备此技能,并非就能由此认定其属于驾驶员,当然,如果其驾驶车辆过程中,毫无疑问其行为应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熑??犗罟娑ǎ?接受交警管理。既然驾驶两轮摩托车在现阶段只是一项专业技能,并非特定职业,原告之子李秀平向其借车无偿使用,如果借车人属于未年满十八周年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则被告钟建锋?熚蘼燮涫欠窦菔辉保牼?有义务审查其有无驾照,否则,被告工商局对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对其财产疏于管理?熤游唇?钥匙管理好?牭脑鹑巍4嗽鹑蔚牟?生是基于民法对于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而不是依交通法规。因为原告之子李秀平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使被告钟建锋是被告单位驾驶员,也无审查其有无驾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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