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乘客杨女士在乘坐航班途中被热水烫伤,为向航空公司讨个说法,她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美元精神抚慰金,同时要求航空公司公开道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华沙公约》确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是限制赔偿责任,故驳回杨女士要求航空公司道歉的诉讼请求。
1999年8月4日,杨女士乘坐美国西北航空公司从夏威夷至上海的航班。飞机起飞后不久,服务小姐应杨女士要求为其送上一杯热开水,并放在杨座位前的托盘中。不料,在服务小姐转身离去时,水杯翻倒,热水顺势泼洒在杨下腹部及两腿根部。由于航班上缺乏治疗烫伤的急救药品,机长只能向杨提供阿司匹林片剂以应付疗伤。此后飞机中途停经日本东京机场,杨女士在西北航空人员的陪同下赴机场诊所,但未得到医治。
回到上海,杨女士的伤被诊断为深二度烫伤。为此,杨就赔偿问题与西北航空进行交涉,但协商未果。2001年8月,杨女士向美国夏威夷地区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此案被当地法院撤销。
去年,杨女士就这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西北航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美元,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仅支持了前一项诉讼请求。
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既然已支持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即认定被告的侵害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应对两项诉讼请求一并予以支持。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杨被热水烫伤,非乘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所致。意外发生后,机组人员在现有条件下对其进行照料,因此杨以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而要求赔礼道歉的理由不充分。
此外,就杨女士所述在日本东京机场遭航空公司人员 “弃之不顾”而未能得到治疗的说法,因其在一、二审中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是一起因国际航空运输而引发的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美两国都是《华沙条约》缔约国,因此优先适用《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只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不承担其他责任。杨女士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与《公约》规定相悖。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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