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本案中杨某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丈夫陈某与异性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采用查询电话记录清单的方法收集证据,并不要求了解具体的通话内容,是正常行使其知情权,并且杨某并没有对外泄露宣扬,其知晓的情况更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并不违背社会公德,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当然,如果杨某是无端猜疑丈夫的行为,无中生有,则另当别论。既然杨某查询丈夫的通话清单是合理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则移动公司也当然地不属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因此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杨某和移动公司没有侵害陈某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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