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婚姻法案例 >
从一起抚育费纠纷案谈“借父生子”案相关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二、原、被告生父子关系确定后产生的相关后果问题一旦原、被告间的生父子关系得以确认,那么原告现有的家庭和身份关系将面临重大冲击,并由此产生多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原、被告间的抚养关系问题。原、被告生父子关系确定后,被告作为原告的生父,当然地要承担相应的抚养原告的义务。在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抚育费。更值得关注的是被告的抚养权问题,即被告是否有权请求变更原告的抚养权,由其本人抚养原告。表面上看被告作为原告的生父当然享有这一权利。但如果原告的现父母刘某夫妇事先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刘某夫妇生子并由刘某夫妇抚养,即民间俗称的“借父生子”,那么被告是否依然享有上述抚养权呢?笔者认为:被告与刘某夫妇就生子问题达成的协议,广义地看可以视为双方订立的合同。但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的内容违反了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影响了正常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违反了我国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如果被告提出变更原告抚养权的请求,刘某夫妇并不能以事先有约定为由对抗被告的主张,上述不合法的约定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二)原告与其现父亲的关系问题。原告与被告生父子关系的确立,意味着原告与其现父亲之间将不再具有生父子关系,那么对他们间的关系应如何予以法律定位,这也是一个敏感而缺乏现实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论是原告还是其现父亲都不具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条件,因此不宜认定为收养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作不同处理。如果原告现父亲一直不知道原告非其亲生子,那么在原、被告间的生父子关系确认后,原告与其现父亲间不应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身份关系。但如果是前述的“借父生子”情况,也就是说原告现父亲已明知原告非其亲生,并且在原告出生后自愿承担对其抚养、教育的责任,那么对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继父子的关系更为合适。因为原告与其现父亲的关系与继父子关系有着诸多相似之处。适用继父子关系可以更稳妥地处理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符合传统的思维观念,同时可以减少法律冲突,不致引发更多的纠纷与矛盾。

  单士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