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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友燕诉梁海、梁友清、梁佑珍、梁刚、梁琴继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3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刚,男,住所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琴,女,住所重庆市巫山县。
  上诉人梁友燕因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2)三法民贰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梁金贵与妻子田华英生育五个子女,按先后顺序分别为女儿梁佑珍,儿子梁友国、梁友斌,女儿梁友清、梁友燕。田华英早年已亡故,大儿子梁友国于2000年1月死亡,其妻为袁国珍,育有女儿梁琴和儿子梁刚;二儿子梁友斌于1999年1月死亡,其妻是黄宗琼,育有儿子梁海。1989年8月30日,梁友国与梁友斌签订《协议书》,约定梁友贵生前的生活及后事,由梁友斌一人承担,妹妹的生活及今后出嫁之事,全部由梁友斌负责办理。梁金贵生前所置(制)一切与梁友国无关,梁友国没有继承的权利,父亲和妹妹的一切情况梁友国没有一点责任。之后,梁金贵一直跟随梁友斌居住。梁友斌死亡后,梁金贵随黄宗琼居住,后因梁金贵于1999年11月曾跟随梁友清到安徽蚌埠市居住,过完春节回来时黄宗琼以老人走时身体是好的,回来却带病为由,要求先将老人治好病再回来,为此发生争执。2000年3月25日,梁友清及其丈夫王天文、袁国珍、梁友燕、黄宗琼,由巫山县西坪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陈嗣俊、主任田华康,以及梁友清姊妹的表兄弟张保清在场,订下《关于供养老人梁金贵老人的协议》,订明是梁金贵要求二女儿梁友清供养至死,而梁友清自愿采纳要求,将梁金贵接回家,确定:关于梁金贵的生产、安置费由供养人梁友清领取;2、梁友清的房权证(是灰土屋)于黄宗琼无关;3、梁友斌的房屋(是石、混)归黄宗琼母子所有;当时梁金贵在场,虽未签名,但未提出异议,其余各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均在协议上签名确认。订立协议后,梁金贵一直跟随梁友清在安徽蚌J猩活,直到2001年11月28日死亡。由于梁金贵家庭的所在地处于巫山的三峡工程移民区,根据移民政策,2001年6月20日,梁友清与巫山县巫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合同书,将其本人和梁金贵两人迁到三水市南边镇。2001年7月28日,梁友清领取了移民安置费,其中属于梁金贵的份额有搬迁费558元、外迁补助2480元、林果木费485元,共3523元。另外,梁友清应获得的安置费中已扣除了两人抵广东后的建房款10000元。移民安置来三水南边镇后,梁金贵和与梁友清获得40平方米的房子,每人各20平方米,每平方米的造价为480元。梁金贵从未到三水居住,其移民手续办到三水后,由梁友清代其领取了生活困难补助金853元及春节慰问金100元,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2075元,广东省慰问金300元,以及新ご宸包鱼塘所得分配款150元。另梁友清还代梁金贵领取了2002年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民委员会发的码头使用费3600元。梁金贵作为移民,由政府代其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投保固体意外伤害保险,在其死亡后,保险金20000元由梁友清领取了12500元,由梁友燕领取了7500元。梁金贵的丧事由梁友清出资办理。由于梁金贵是复员军人,在巫山时每月有一定的补助,迁至三水市南边镇后于2001年10月至12月每月有246元的定期补助。另梁金贵作为移民,可每月领取100元的生活过度费至2003年2月共1800元。被告梁友燕在梁金贵生前曾尽过较多的赡义务。原、被告有争议的位于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村民委员会七组的两座房屋没有领取房产权证,只是以“梁友清”及“梁友斌”的名义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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