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沪二中民终字第821号
出嫁后与李家往来不多。1964年吴志康以吴季宝之外甥身份,曾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吴季宝去世后,李云康在墓碑的立碑人之列刻上了众子女之大名及“二宝”(即李文珍)等字样。
原审法院又查明:1979年及1981年3月,李秀文因生活困难,曾向李云康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李子秋遗产。李云康表示被继承人李子秋已无遗产,念于双方感情,便与李紫云一起分两次给付李秀文人民币3400元,由李秀文之子代笔立据,表示今后不再提任何要求。
原审法院再查明:上海市愚园路457弄1号房屋于1993年8月13日经上海静安房产经租服务部估价为人民币437081.20元。
原审法院审理中,李觉、李连九、李莎莉诉称,座落上海市愚园路457弄1号三层楼房一幢系祖父李子秋之遗产,父辈一直未予分割,现生父亦已去世,故要求继承上述房产。李秀文称,其系被继承人李子秋之女,要求依法继承遗产。吴志康、吴坚、吴莉莉称,其母李文珍系被继承人李子秋之养女,亦要求继承系争房产。李金定、李织云、李紫云、李云康、姜全妹、李小明、李小静辩称,系争房屋确系被继承人李子秋之遗产,同意分割,但否认李文珍与李子秋系养父女关系,不同意其子女继承,另李秀文曾立据表明今后不再提任何要求,故其亦已无权继承李子秋遗产。审理中,由于双方对李文珍之养女身份及李秀文可否继承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座落上海市愚园路457弄1号底层东厢房、底层东平台、底层东梯卫生间之产权归李秀文所有。二、座落上海市愚园路457弄1号底层西厢房、底层西平台、底层西梯卫生间、二层东后间、二层亭子间、二层西后小间之产权归姜全妹、李小明、李小静共同所有。三、座落上海市愚园路457弄1号底层客堂、底层中平台、底层客堂后小间、底层东北间、夹层之产权归李织云所有。四、座落上海市愚园路457弄1号二层西厢房、二层东厢房、二层西卫生间之产权归李紫云所有。五、座落上海市愚园路457弄1号二层客堂、二层西后厢房、二层东卫生间、三层东北间、二层客堂间阳台之产权归李云康所有。六、座落上海市愚园路457弄1号三层西厢房、三层客堂、三层客堂阳台、顶层阁、三层东卫生间之产权归李金定所有。七、座落上海市愚园路457弄1号三层东厢房、三层西北间、三层西后厢房、三层亭子间之产权归李觉、李连九、李莎莉共同所有。八、座落上海市愚园路457弄1号底层前天井、底层后天井、晒台、底层灶间、全幢房屋走道、扶梯由李觉、李连九、李莎莉、李秀文、姜全妹、李小明、李小静、李织云、李紫云、李云康、李金定共同使用;底层灶间、全幢房屋走道、扶梯之产权由李觉、李连九、李莎莉得七分之一,姜全妹、李小明、李小静得七分之一,李秀文、李织云、李紫云、李云康、李金定各得七分之一。九、李秀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一次性给付李织云应得份额之差额款人民币2734.09元。十、李觉、李连九、李莎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一次性给付李织云应得份额之差额款人民币1720.17元。十一、李云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一次性给付李织云应得份额之差额款人民币2303.14元,给付姜全妹、李小明、李小静应得份额之差额款人民币643.81元。十二、李紫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一次性给付姜全妹、李小明、李小静应得份额之差额人民币3712.24元。十三、李金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一次性给付姜全妹、李小明、李小静应得份额之差额款人民币1273.06元。十四、吴志康、吴莉莉、吴坚请求转继承其母李文珍继承李子秋遗产之请求不予支持。
- 上一篇:孙家鼎诉赵琪继承、析产纠纷案
- 下一篇:卢一选诉卢一道析产、继承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