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继承法案例 >
李连九、李莎莉、吴志康、李觉、李秀文等诉李(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判决后,李金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秀文请求析产,继承之诉;李觉、李连九和李莎莉析产、继承部分应不妨碍、不打乱李金定居住现状和环境,另李紫云去世,其遗产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李秀文等其他当事人均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但未提出上诉。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另查明:本案继承人之一李紫云在原审法院判决后的1997年6月19日去世,无遗嘱,亦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应为李金定、李云康、李织云、李秀文、李伯龙、李仲德,李伯龙、李仲德已死亡。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档案材料、户籍资料、及上海市静安房产经租服务部的房屋估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座落本市愚园路457弄1号房屋一幢系被继承人李子秋与妻吴季宝的遗产。1941年李子秋去世后,其遗产由其子女李秀文、李伯龙、李仲德、李金定、李织云、李紫云、李云康及其配偶吴季宝继承。1971年吴季宝亡故,其遗产由李伯龙、李仲德、李金定、李织云、李紫云、李云康继承,李仲德与李伯龙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李仲德的应继承份额由其妻姜全妹、子女李小明、李小静共同继承;李伯龙的应继承份额由其子女李觉、李连九、李莎莉共同继承。1979年,李云康、李紫云曾付给李秀文人民币3400元,但现尚无证据证实此款系李秀文继承李子秋之遗产,故对李子秋的遗产,李秀文享有继承权。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相关法律、各继承人应继份额及系争房屋结构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李金定上诉要求确认李秀文对李子秋之遗产无继承权,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李金定继承所得系争房屋三层西厢房、三层客堂、三层客堂阳台、顶层阁、三层东卫生间已超出其应得的份额,故由其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现李金定要求按现居住现状作为其应得房屋进行分割,本院不予支持。
  继承人之一李紫云已在1997年6月19日去世,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分得房屋,依法由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李金定、李云康、李织云、李秀文继承,本院将根据李紫云继承人之应继份额及房屋实际状况依法作出处理。另:原审判决原应由李紫云给付姜全妹、李小明、李小静的差额款现应由李紫云的四个继承人支付。原审判决主文第十四条表述不清,本院一并予以更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继承法》第九、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3)静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三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