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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刚强诉上海恒田仓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恒田仓(3)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既然双方之间自始至终一直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么对于葛刚强自1996年8月起不再上班工作的行为又应作何处理呢?根据案情,葛不上班工作的原因乃是工作条件丧失,而非无故不上班,此种情形属于被动缺勤,由于造成葛被动缺勤的主要责任在恒田仓广告公司,故该公司应当给付葛被动缺勤期间的生活费用。但葛主张恒田仓广告公司按其总经理职务工资给付其生活费,因其自1996年8月以来一直没有履行职务,所以不能支持。葛刚强作为恒田仓广告公司的总经理,在其正常工作期间,其所享受的高额工资已经包含了对其特殊能力和特殊劳动的对价,而且,恒田仓广告公司也已因其加班的事实给付了共计9000元的加班奖金,其以加班为由要求再获得5000元加班工资,理由不足,不能支持。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6)徐民初字第3114号。

  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裕珍;代理审判员:钱展;人民陪审员:杨正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民终字第981号。

  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文龙;代理审判员:封赉城、孔美君。


  案例提供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写人:郭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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