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李兮然诉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3)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一审宣判后,李兮然不服,仍持原审诉讼理由及请求,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兮然与梅地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续签的医疗期劳动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李兮然在病愈经体检合格后未按公司通知所要求的日期出勤,违反了考勤制度,属于旷工行为,构成了违反公司纪律的事实。关于李兮然上诉要求其行为应按出勤对待一节,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及了对女工“三期”保护的问题。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第26条、第27条规定中并不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本案梅地亚公司与李兮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该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考勤管理制度及奖惩条例,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项“用人单位可以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解除合同”之规定,与女工“三期”保护问题无关。因此,梅地亚公司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作出的裁判亦是正确的。

    「本案启示」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特别要注意遵守劳动纪律,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