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应否对分包过程中摔伤的帮工负责(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二)合伙内部按盈余分配比例划分:占某与王某就次要责任部分应平均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王某虽是占某请来做工的,但占某与王某系同工同酬,应属共同劳动的合伙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本案的占某和王某属于对内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情况,故只能按其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责任,即平均承担。所以,占某与王某应就次要责任部分各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三)房主周某无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房主周某与承建人陈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房承揽合同,周某为定作人,陈某为承揽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本案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吊架的台树霉烂断裂,而搭建吊架的树木是陈某自行挑选的,周某对吊架的断裂没有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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