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玉治等诉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等内退待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原告:钟玉治,女,51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高色容,女,42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戴庚仑,男,47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陈美珍,女,48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陈安宁,女,47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陈亚珍,女,42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被告: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
被告:厦门商业集团公司。
原告钟玉治、高色容、戴庚仑、陈美珍、陈安宁、陈亚珍6名职工系被告厦门百货批发公司下属联兴商店集体所有制职工。1993年6月18日,经原告申请,被告厦门百货批发公司同意原告自1993年7月1日起按公司内部退休规定,办理内部退休至满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时止。双方并就原告在内退期间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费等问题达成协议,其中第二条规定:内退期间月退休金每人按其工资标准计算,各种补贴也以各人不同工资收入计发,并随政策规定调整。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同年,厦门百货批发公司并入厦门商业集团公司,更名为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其公司人事权、工资权亦逐步收归厦门商业集团公司行使。1994年7月,被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每月为原告增发基本养老金的18%,并根据原告各自的基本工资调整了月基本养老金。199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又发布厦府(1995)综120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自1995年7月起,对1995年6月30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月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发20%的养老金。原告即要求被告依协议及文件规定为其调整增发养老金,遭被告拒绝。原告于1996年9月间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钟玉治于1996年8月满退休年龄,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原告钟玉治等6名职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原属被告下属联兴商店职工。1993年6月,其经厦门百货批发公司(现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要求,向公司提出内退申请,双方就原告在内退期间待遇问题达成协议,确定原告在内退期间的待遇基本按照公司退休人员待遇标准,并随有关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的规定进行调整。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被告亦于1994年依照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自1994年7月起每月增发给原告基本养老金的18%。然而从1995年7月起,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根据厦府(1995)综120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的规定增发每月20%的基本养老金。现要求被告严格履行协议,补发1995年7月至今(钟玉治要求补发1995年7月至1996年8月其正式退休止)依厦府(1995)综120号、厦府(1996)综131号文件可领取的养老金。
原告:高色容,女,42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戴庚仑,男,47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陈美珍,女,48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陈安宁,女,47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原告:陈亚珍,女,42岁,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联兴商店职工。
被告: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
被告:厦门商业集团公司。
原告钟玉治、高色容、戴庚仑、陈美珍、陈安宁、陈亚珍6名职工系被告厦门百货批发公司下属联兴商店集体所有制职工。1993年6月18日,经原告申请,被告厦门百货批发公司同意原告自1993年7月1日起按公司内部退休规定,办理内部退休至满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时止。双方并就原告在内退期间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费等问题达成协议,其中第二条规定:内退期间月退休金每人按其工资标准计算,各种补贴也以各人不同工资收入计发,并随政策规定调整。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同年,厦门百货批发公司并入厦门商业集团公司,更名为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其公司人事权、工资权亦逐步收归厦门商业集团公司行使。1994年7月,被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每月为原告增发基本养老金的18%,并根据原告各自的基本工资调整了月基本养老金。199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又发布厦府(1995)综120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自1995年7月起,对1995年6月30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月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发20%的养老金。原告即要求被告依协议及文件规定为其调整增发养老金,遭被告拒绝。原告于1996年9月间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钟玉治于1996年8月满退休年龄,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原告钟玉治等6名职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原属被告下属联兴商店职工。1993年6月,其经厦门百货批发公司(现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要求,向公司提出内退申请,双方就原告在内退期间待遇问题达成协议,确定原告在内退期间的待遇基本按照公司退休人员待遇标准,并随有关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的规定进行调整。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被告亦于1994年依照厦府(1994)综202号《关于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规定,自1994年7月起每月增发给原告基本养老金的18%。然而从1995年7月起,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根据厦府(1995)综120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的规定增发每月20%的基本养老金。现要求被告严格履行协议,补发1995年7月至今(钟玉治要求补发1995年7月至1996年8月其正式退休止)依厦府(1995)综120号、厦府(1996)综131号文件可领取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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