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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www.110.com 2010-07-10 13:1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二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冯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正升,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商业银行。住xxx。

法定代表人:李治文,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军,该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天军,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冯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兰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原审被告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民二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奚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庆宝、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万通公司原是商业银行下属兰州兴业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兴业信用社)的股东之一。万通公司自1994年10月15日至1995年8月17日,以兴业信用社的名义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北京STAQ系统进行国债回购业务。1996年8月,国务院成立全国证券回购清欠办公室,落实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万通公司为筹措清债资金于1997年4月29日与兴业信用社签订了编号为(97)短贷字第001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以下简称97001号合同)一份,约定:由兴业信用社向万通公司提供贷款6000万元,用于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借款期限自1997年4月30日至1998年3月1日,月息为13.065‰。同日,兴业信用社又与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97)保字第001号《保证合同》,约定:股份公司为万通公司签订9700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兴业信用社于1997年5月20日、6月10日分两次向万通公司发放贷款共计4420万元。

1998年1月26日,万通公司向商业银行还款1500万元。

1999年8月12日,兰州市商业银行兴业支行(兴业信用社变更为商业银行下属的兴业支行,以下简称兴业支行)与万通公司再次签订了编号为99003号《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约定:万通公司作为原兴业信用社的股东,以兴业信用社名义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北京STAQ系统的证券回购席位开展回购业务,从第一笔业务(1994年10月5日)到最后一笔业务(1995年8月17日)先后发生业务147笔,债权债务累计金额93310万元。截止到1995年8月8日,债务余额为14110万元。1996年8月,全国证券回购清欠办公室成立后,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清欠政策和措施,万通公司筹调资金4500万元,兴业支行组织资金4420万元与万通公司共同偿还场内所欠债务,双方签署了97001号合同,用于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借款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并以万通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东北华联20199132股股权作为质押物。1998年1月,由于万通公司经营需要转让东北华联股权,经与兴业支行协商将97001号合同的质押物予以释放,万通公司承诺将转让股权部分收入偿还兴业支行,并以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作为新的质押物与兴业支行签署新的贷款合同。同年1月26日,万通公司将1500万元划至兴业支行账户,支付1998年底前应付利息后,归还本金400万元。至1998年12月20日,兴业支行97001号合同项下万通公司的债务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020万元。99003号《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就万通公司向兴业支行归还上述款项约定如下:1.借款金额49742010元(借贷余额4020万元加上场内债务9542010元);2.借款用途证券回购债务清偿;3.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1日至2001年12月20日;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清欠政策规定,确定为11.49‰,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有关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同日,兴业支行与万通公司又签订兰商银抵字第99003号《抵押合同》一份,因抵押物产权证未办理齐全,无法登记。为此,兴业支行、万通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阜成门营业部三方签订了一份《冻结已托管股权合同》,约定:万通公司(简称出质人)持有股份公司部分股权,并已托管在广发证券北京分公司(简称托管人)。现出质人向兴业支行(简称质权人)借款人民币49742010元,并以上述合同约定的股份公司8000万股权(每股原始值1元)作为质押,为借款提供担保,质押期间自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至所承担债务全部履行时终止,届时由质权人及出质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后,方可解除质押登记。在质押期间,出质人申请将股份公司8000万股股权冻结,并承诺对上述股票不申请挂失、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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