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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玉治等诉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等内退待(3)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支付给原告陈安宁养老金1097.30元(自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按每月280.5元×20%计,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按每月〔280.5+280.5×20%〕×18%元计),并应自1997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基本养老金397.20元至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予以调整之日止;

  支付给原告陈亚珍养老金1097.30元(自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按每月280.5元×20%计,1996年7月至1997年1月按每月〔280.5+280.5×20%〕×18%元计),并应自1997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基本养老金397.20元至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予以调整之日止;

  宣判后,厦门商业集团公司、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钟玉治等6名职工系百货公司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联兴百货商场的内退职工。联兴商场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工资权。被上诉人内退后一直是联兴商场的职工。1993年6月18日被上诉人办理内退时,百批公司未经联兴商场的同意,即向被上诉人发出有关内退期间待遇的通知,这一行为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因此也是无效的。上诉人百批公司系国有企业,而被上诉人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百批公司为集体所有制职工发放内退期间工资,违反了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人事关系管理规定,这种行为也是不允许的。上诉人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但原审未查明被上诉人的工资档案关系所属单位的事实,而作出判决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重新裁决。

  被上诉人钟玉治等人答辩称:上诉人否认双方协议有效性是完全不尊重历史事实。百批公司是联兴商场的主管部门,对联兴商场自始至终掌握着劳动人事权。由于百批公司将联兴商场发包给个人承租,被上诉人又无法回商场工作,公司也无法安排工作,经领导研究,双方就有关内退问题达成协议,且协议签订后,双方也实际履行了二年并无争议。联兴商场职工内退期间的工资完全是从商场承租金中扣除,不存在百批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发放内退期间工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违反有关法律的问题。故上诉人上诉无理,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7年9月8日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厦门商业集团百货批发公司、厦门商业集团公司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钟玉治从1995年7月起至1996年8月止的生活补偿费人民币436元。

  二、被上诉人高色容、戴庚仑、陈美珍、陈安宁、陈亚珍放弃从1995年7月至1997年1月的有关补偿请求;从1997年1月起双方终止履行1993年6月18日内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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