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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要点提示]就业主委员会能否自己的名义上法庭代表广大业主维权的问题,司法界一直认识不一,随着房产产纠纷的日益增多,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关注。在当前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要业主合法有效地授权,业主委员会就可以代表业主维权,这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初衷是一致的,但应当对其参加诉讼应当严格的限制。

  [案情]

  原告: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易鑫花园业委会)。

  被告:宜昌襄铁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襄铁中心)。

  被告:宜昌易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鑫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24号易鑫花园住宅小区系于2003年开发建设并销售完毕。其中2号楼规划设计及许可为主体7层,使用情况为居住和物业管理。前期设计第一层含有部分面积为“会所”。2004年10月,襄铁中心将原设计为“会所”部分建成住宅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其中已出售7间总面积为 243.62平方米,产权证载明价值为609050元。

  另查:1、2003年7月9日,襄铁中心(委托方、甲方)与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小区前期及过渡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第二条基本情况说明公用停车库共计275平方米;《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设施配置及注意事项第5项消防设施说明,A座车库内设立四个消防箱。 2、易鑫花园前期广告载明发展商为襄铁中心、宜昌易鑫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以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宜昌易鑫实业有限公司)。3、易鑫花园住宅小区共有住宅78套,2004年7月22日至8月13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采用书面表决方式,组织召开了首届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05 年1月26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就开发商未按约定向全体业主移交“公用停车库”等设施事项起诉。

  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诉称,易鑫花园小区位于宜昌市得胜街24号,是由二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1、二被告在销售房屋时向小区业主表示,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难的实际困难,开发商已将原规划图纸所标明“会所”处,即A座第一层面积共275平方米,改变命名为“公用停车库”,由全体业主入住后共同享有、使用。然而,各业主入住后才发现,二被告公然违反诚信,不仅未依约定将“公用停车库”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供全体业主使用,反而改建成私家车库予以发售牟利。2、二被告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的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也约定,将“公用停车库”赠于全体业主。综上,易鑫花园业委会认为,二被告将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停车库”改建为私家车库予以发售,属于擅自处分属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既构成违约又侵犯了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所有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共用建筑的所有权依法应属全体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易鑫花园业委会有权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易鑫花园业委会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赔偿损失609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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