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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却打输了官司:陈传宜诉黄海燕、金殿祥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案情」

  原告陈传宜

  被告黄海燕

  被告金殿祥(黄海燕之夫)

  2003年12月26日,两被告与原告达成借款20000元的协议,并由被告金殿祥以黄海燕名义立借条一张,注明“给黄海燕还酒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04年2月底。后原告向两被告要求还款,但两被告认为,借条虽然是被告写的,但原告从未借钱给两被告,双方即起纷争。原告于2005年11月 14日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原告陈传宜诉称,因被告黄海燕欠原告儿子陈中平酒款久拖不还,2003年12月26日原告到二被告家向被告黄海燕索要酒款,被告当时没钱,提出向原告借款20000元还陈中平酒款。原告同意借款后即由被告金殿祥以黄海燕名义立一张借据给原告。三天后被告黄海燕到原告家中借走现金20000元。借据上约定2004年12月底付清,还款期至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未还。故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 20000元。

  被告黄海燕辩称,借据虽系被告金殿祥所写,但二被告并未拿到现金,三天后也未到原告家中,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当时只约定由原告托人办事所需的好处费,事成之后,被告承诺给付原告20000元,由于原告没有按约定完成被告所托之事,因此也未付此款,后被告向原告索要该借条遭原告拒绝。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殿祥辩称,被告黄海燕所述是事实。

  「审判」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所持有的该张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二被告否认原告支付了现金,原告亦没有证据证实其在拿到借条三天后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另外,庭审中原告多次陈述被告黄海燕欠其儿子的酒款久拖不还,其于2003年12月26日来被告处是为了替其儿子索要酒款,因被告黄海燕无钱偿还,则答应借给黄海燕20000元还其儿子陈中平酒款,二被告则打给原告一张借条,被告黄海燕三天后即到原告处取走了现金20000元。原告这种陈述显然违背常理,不能让人置信。因为被告黄海燕欠原告儿子的酒款已经久拖不还,原告本来是来索要酒款的,不可能还会借给被告黄海燕现金20000元,让其还给儿子陈中平。其次,在第一次庭审时,原告陈述被告黄海燕和其姐姐一起去到原告处拿到现金后,还给了原告的儿子;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却陈述黄海燕和一个不认识的人一同去拿钱的,拿了钱之后,可能还给了其儿子,还称并不知道被告黄海燕与其儿子之间关于销售酒的事情,其陈述前后矛盾。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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