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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付款的事实能否认定(3)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3、法院最后应审查“收条”与本案的关联性。本案收条的形成是基于原告与其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案中委托代理关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而收条合法形成后,原告作为被代理人应对其所委托代理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负责,简言之,即对收条负责,具体来说原、被告之间原先因买卖而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收条的成立而归于消灭。因而收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综合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收条应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法院由此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一般适用于原告主体资格不当、原告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或理由或被告主体身份不明确的情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及法律关系,原告的起诉也有具体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只不过由于委托代理行为的实施使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原告赖以起诉并藉以胜诉的事实和理由已被抵消,原告不能再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但显然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未丧失,原告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诉权,而被告的主体身份无疑是明确的,要注意的是“明确”不同于“准确”或“正确”,“明确”的概念可理解为“明白的、确定存在”的意思,“明确”的被告并非一定会承担法律责任,不同于“准确”或“正确”的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故本案应以判决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以裁定方式驳回原告的起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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