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年前民政拨专款助建四间
德州中院以协调方式妥处此案
中国法院网讯 老红军遗属居住了33年的房屋,在遇拆迁时方知被登记为公房,燃料公司起诉老红军之子拒不搬出行为构成侵权,老红军子女起诉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行为违法。1月10日,该案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协调方式审理终结,老红军之子按约如期拆除完毕,燃料公司一次性补偿老红军之子16万元。
家住德州市新华路一处平房小院的王世忠系老红军之子。其父王述盛1936年 2月投身革命,参加工农红军,曾多次负伤、屡立战功,解放后被安置到原德州市煤球厂任厂长,1964年因旧伤复发去世,国家批准其为革命烈士。1973 年,德州市按照拥军优属政策从优抚款中拨出专款4000元,由民政局、商业局、煤球厂协助老红军的遗孀修建平房四间。后,随着老红军的孩子们长大成家的需要,全家又先后自行筹料添建了北房、南房和东房、大门,形成了现在的平房小院。
2006年初,因城建迁拆,王世忠被通知要求“搬出住所、归还土地使用权”,至此,他们一家才知道居住了33年的平房小院原来被登记为德州市某燃料公司所有的公房,且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01年转让给了德州市城建开发公司。
王世忠不服,拒不搬出,城建开发公司和燃料公司便以侵权为由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此同时,王世忠和其年过花甲的哥哥也以老红军遗属的名义,将房产管理局推上了德州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被告席,请求判令撤销房产管理局对争执房屋的错误登记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房产管理局于1988年为该处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德州市燃料公司,建造时间1972年,建筑面积93平方米,附图载明为五间。而实际上,经法官现场勘测,民政拨款助建的房屋为四间,建筑面积为68平方米。
原告王世忠兄弟认为,该处房屋应认定为老红军遗属的私有房产,而被告房产管理局在未经认真调查审核的情况下确认其为公房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利,依法应予纠正。而被告房产管理局举出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机关部门的大量文件,以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均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为由,坚持认为民政拨款助建的房屋属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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