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爱丽诉徐文成在仁食品厂存放的锅炉被其拴住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原告:陆爱丽,女,38岁。
被告:徐文成,男,37岁。
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食品厂(以下简称桓仁食品厂)。
1997年8月1日下午三点左右,原告陆爱丽之子朱立(男,12岁,系小五年年级学),与柳春晖(男,14岁,初中初一学生),刘刚(男,11岁,小学学生)三人进入桓仁食品厂区玩耍。在该厂蓝球场一侧篮球架旁,存有经桓仁食品厂领导同意的被告徐文成为丹乐农科院锅炉厂代销的立式锅炉,原告之子等三人即在篮球架与锅炉之间玩吊床。朱立民拴锅炉一边,柳春晖拴篮球架那边,刘刚坐在旁边。吊床拴好后,朱立民即上去乘坐,锅炉由于吊床压力向朱立民这边倾倒过来砸在朱立民头部,朱立民当即大量流血昏迷。朱立民的父亲得知后立即赶来将其送往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治疗。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但经求救无效,朱立民与当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死亡。
陆爱丽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子与另两小孩在桓仁食品厂内玩耍,我子被被告徐文成放在该厂的锅炉砸伤致死。孩子的死亡使我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经济上受到较大损失。该锅炉是被告徐文成经被告桓仁食品厂领导同意而放在桓仁食品厂院内的。二被告作为锅炉的管理者,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此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造成的22000余元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给予适当赔偿。
被告徐文成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我无任何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不适用此案。原告之子擅闯入厂区游戏,三名儿童同时乘坐吊装造成超负荷将锅炉拽倒,砸伤原告之子,这时一起人为事故,对此不负责任何责任。原告自有监护责任,我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桓仁食品厂答辩称:原告诉讼事实与我厂无任何关系。此案的处理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六条的规定,这起事故是由于原告对未成年儿童的管理教育不够造成的。该锅炉不是桓仁食品厂物品,虽然经领导同意存放,但当时已向徐文成声明出现一切后果我厂概不负责。
审判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徐文成经桓仁食品厂同意后,将其为他人代销的锅炉存放在桓仁食品院内的墙角处,已尽了管理之职,主观上并无过错。第二被告桓仁食品厂同意存放锅炉,并告知出现一切问题不负责责任,其行以亦无不当之处。受害人在厂区内活动,原告作为监护人也不存在未尽监护责任之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桓仁满族则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1日判决:一、被告徐文成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22358元的40%,即人民币8943.20元。
被告:徐文成,男,37岁。
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食品厂(以下简称桓仁食品厂)。
1997年8月1日下午三点左右,原告陆爱丽之子朱立(男,12岁,系小五年年级学),与柳春晖(男,14岁,初中初一学生),刘刚(男,11岁,小学学生)三人进入桓仁食品厂区玩耍。在该厂蓝球场一侧篮球架旁,存有经桓仁食品厂领导同意的被告徐文成为丹乐农科院锅炉厂代销的立式锅炉,原告之子等三人即在篮球架与锅炉之间玩吊床。朱立民拴锅炉一边,柳春晖拴篮球架那边,刘刚坐在旁边。吊床拴好后,朱立民即上去乘坐,锅炉由于吊床压力向朱立民这边倾倒过来砸在朱立民头部,朱立民当即大量流血昏迷。朱立民的父亲得知后立即赶来将其送往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治疗。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但经求救无效,朱立民与当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死亡。
陆爱丽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子与另两小孩在桓仁食品厂内玩耍,我子被被告徐文成放在该厂的锅炉砸伤致死。孩子的死亡使我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经济上受到较大损失。该锅炉是被告徐文成经被告桓仁食品厂领导同意而放在桓仁食品厂院内的。二被告作为锅炉的管理者,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此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造成的22000余元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给予适当赔偿。
被告徐文成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我无任何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不适用此案。原告之子擅闯入厂区游戏,三名儿童同时乘坐吊装造成超负荷将锅炉拽倒,砸伤原告之子,这时一起人为事故,对此不负责任何责任。原告自有监护责任,我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桓仁食品厂答辩称:原告诉讼事实与我厂无任何关系。此案的处理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六条的规定,这起事故是由于原告对未成年儿童的管理教育不够造成的。该锅炉不是桓仁食品厂物品,虽然经领导同意存放,但当时已向徐文成声明出现一切后果我厂概不负责。
审判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徐文成经桓仁食品厂同意后,将其为他人代销的锅炉存放在桓仁食品院内的墙角处,已尽了管理之职,主观上并无过错。第二被告桓仁食品厂同意存放锅炉,并告知出现一切问题不负责责任,其行以亦无不当之处。受害人在厂区内活动,原告作为监护人也不存在未尽监护责任之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桓仁满族则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1日判决:一、被告徐文成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22358元的40%,即人民币8943.20元。
- 上一篇:网上侵权案的是与非
- 下一篇:水坑淹死8岁儿童责任谁负
相关文章
- ·华宇食品厂不服行政处罚案
- ·食品厂违法生产案
- ·我国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 ·火烧食品厂
- ·江西食品厂诉江西彩云食品不正当竞争、摄影作
- ·江西食品厂诉江西彩云食品不正当竞争、摄影作
- ·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与北京鸿天意植物
- ·开化县食品厂诉周炳熙举报不实应开除公职劳动
- ·晋江市罗山镇缺塘兴华食品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 ·晋江市罗山镇缺塘兴华食品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 ·晋江市罗山镇缺塘兴华食品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 ·西安市食品厂诉西安市红星乳品厂等在其商标注
- ·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赣南华康食品厂在
- ·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赣南华康食品厂在
- ·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诉北京市宣武区菜
- ·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赣南华康食品厂在
- ·西安市食品厂诉西安市红星乳品厂等在其商标注
- ·西安市食品厂诉西安市红星乳品厂等在其商标注
- ·晋江市罗山镇缺塘兴华食品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 ·晋江市罗山镇缺塘兴华食品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