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南通市某购物中心(简称购物中心)为解决职工就业问题于2003年10月份决定在临近马路处筹建一排平房作为废品收购站。购物中心在无施工图纸、无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将废品收购站承包给马某施工。经马某介绍,购物中心又将其中的支模板工程包给赵某负责施工。赵某与购物中心谈妥后,雇请卫某到工地干木工活。12月12日上午,卫某与其他木工到工地拆卸水泥横梁外的木模后,在屋下捡木板过程中,水泥横梁坍塌(由马某、赵某协作浇制)将其砸成重伤。经鉴定,卫某肋骨骨折、双胫腓骨骨折、L3、L 4椎体骨折诊断成立,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残,构成五级伤残。同时卫某还构成严重性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购物中心支付了医疗等费用计123675元。原告卫某于2006年3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按照雇佣关系要求被告按照五级和四级的伤残等级请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69359.95元。
被告购物中心辩称:其兴建废品站是为了解决职工就业问题,因豆腐渣工程而发生的事故主要责任在赵某和马某,应当由赵某和马某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赵某辩称:其与原告都是接工程的,是互相帮工,并非雇佣关系。原告被压伤的原因是现浇的水泥横梁突然坍塌将原告压在底下所致,与其没有关系。其不同意赔偿。
被告马某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横梁发生侧翻是木工拆除脚手架时野蛮施工造成的,其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一致认为,残疾赔偿金只能按照五级计算,性功能障碍残疾属精神抚慰金的范畴,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
[裁判]: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卫某与被告赵某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为被告赵某提供劳务,由赵某支付报酬,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本案原告卫某受伤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马某、赵某共同协作浇制的水泥横梁坍塌的责任事故,二是赵某与卫某之间的雇佣关系。作为原告卫某有权选择一种法律关系起诉,现原告主张雇员受害,作为雇主赵某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被告购物中心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未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马某、赵某施工,依法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卫某作为一个木工在掌握拆除水泥横梁木模板时机及以后施工过程中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酿成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确实是由于马某、赵某共同制作的水泥横梁坍塌发生的事故,但该责任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主张。由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认为是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因此仅能按照人体损伤的五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63312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四级性功能障碍伤残则可在精神抚慰金中予以考虑,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原告所受的精神痛苦,考虑到社会的一般经济状况,酌情由被告赵某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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