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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自杀身亡谁之责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女大学生严某因毕业后找工作的艰难以及与父母思想沟通上的障碍,患了严重的失眠,遂至市精神病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疾病为严重抑郁症,门诊病历中医生分析严某的症状为:悲观、厌世,有自杀倾向。医院为此开具两种安眠药品共160粒,其中一种安眠药品为100粒,远远超出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此类药品的限制量,后严某服用该药自杀身亡,并留下遗书一封,诉说了内心的苦闷。严某父母含辛茹苦抚育女儿大学毕业,谁知陡然间痛失爱女,悲伤之极。经过咨询,他们得知医院存在违规开药的情形,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市精神病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分歧]

  医院究竟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不同,从而存在着下列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1、严某系自杀,自杀是一种漠视生命的行为,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极大的负面效应,因此,自杀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2、自杀是一种主观行为,是自杀者决定结束自己生命的个人行为,医院违规开药的行为与该女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就象一个人买刀后割脉自杀一样,难道卖刀人对自杀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本案中的女大学生虽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但仍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其留下遗书即是最好的证明。即使医院不违规开具药品,她可能也会选择其他途径自杀,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自我心理脆弱,所以医院的行为与该女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医院承担少部分民事责任。

  理由是:女大学生自杀是两个因素所造成:1、该女子自身患有严重抑郁症,有自杀倾向;2、医院违规开药。在这二个因素中,该女自身所患疾病是导致其自杀死亡的最根本原因,是自杀的内因。医院未对精神药品依法进行控制,违规开药,导致该女获得自杀的外部条件,至多是该女自杀死亡的外因。医院的违规开药与该女服药自杀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有事实上的联系,外因通过内因最终发生了作用。如果医院不对它超剂量开药的违法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那么势必造成那些掌管人的生命健康的医生对生命健康的漠视。医院的过错是明显的,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都应当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考虑到女大学生仍然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的过错只是给予了该女自杀的便利条件,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较轻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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