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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运娇诉郭带发返还其因交通事故所获得的赔偿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告:钟运娇,女,44岁,住江西省会昌县湘江镇水西村。

  被告:郭带发,女,37岁,住同上。

  被告:郭春江,男,31岁,住会昌县白鹅乡罗屋村。

  1993年11月间,为谈婚姻之事,钟运娇和同村的郭带发从会昌县同去广东省。同月16日,俩人一同乘车从广东返回会昌县,车行至福建武平县东溜路段发生撞车事故,钟运娇受伤住院,由郭带发护理。肇事单位补给钟运娇伤残补助费及其它费用共计6707元,由郭春江(郭带发之弟)代为领取后转交给郭带发,郭带发收款后,只付给钟运娇500元,余款未付。为此,钟运娇向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余款被郭带发私吞,要求判令其如数返还。

  郭带发答辩称:钟运娇的补助款确在我处,已给付500元。余款未付,是因为我已为钟运娇住院支付各种费用6076.33元,而且钟运娇现时仍住我家,由我照顾其生活。因此,钟运娇要求返还余款无理。

  郭春江未作答辩,经传唤亦未到庭应诉。

  「审判」

  会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钟运娇因婚姻之事由郭带发带到广东省。因婚事未谈成,两人一同乘车返回会昌时,车在福建武平县境内发生撞车事故,致钟运娇受伤住院,由郭带发进行护理。后肇事单位赔偿给钟运娇伤残补助费等共计6707元,由郭带发之弟郭春江代表钟运娇亲属签名领取,并转交给郭带发。俩人均未将赔偿数额告诉钟运娇。钟运娇于1993年12月10日出院后,住在郭带发家继续治伤20天。其间,郭带发付给钟运娇500元。后钟运娇得知真情,要求郭带发返还余款。郭带发以应扣除钟运娇受伤后所花费用为理由,予以推诿。钟运娇为此诉讼来院。

  审理期间,因钟运娇家庭生活困难,无钱治伤,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郭带发先行给付未付之余款。郭带发分两次给付了钟运娇2810元。

  会昌县人民法院认为:钟运娇因车祸致伤所得赔偿款6707元,是其合法财产,理应受法律保护。郭带发在钟运娇受伤后能主动进行护理照料,此精神可嘉。但郭带发妄图侵吞钟运娇的赔偿款,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考虑到郭带发护理钟运娇付出了劳动并支付了部分费用,根据郭带发举证所列各项费用,认定郭带发为钟运娇支出的各种费用及郭带发应得的护理工资共计为1676.63元,应当由钟运娇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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