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免费停车受损 法院裁定酒店须赔偿(3)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法公布(2002)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88——128号。
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荣华,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33楼3313室。
法定代表人:梅勤萍,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代麟,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海涛,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18日,华闽公司与祥业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协议书》,约定由华闽公司向祥业公司提供总金额3,00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20%,祥业公司将其开发的“祥业广场”地块抵押给华闽公司。华闽公司分别于1994年12月20日、1995年1月6日将总计3,000万港元支付祥业公司。贷款到期后,祥业公司未能还款,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1995年12月20日又签订了一份《借贷协议》,将《贷款协议书》项下款项的还款期限延至1996年12月20日。二审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两份协议均未经我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1998年10日8日,由于祥业公司仍未偿付借款,华闽公司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签发了(1998)湖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已送达生效。
1998年11月9日,华闽公司与祥业公司、香港华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祥业公司将其拥有的“祥业广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给华星公司,华星公司按期将“项目转让金”代祥业公司支付给华闽公司,作为祥业公司偿还贷款资金3,000万港元。1999年11月12日,华闽公司与祥业公司、华星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书》,约定祥业公司将其开发的“祥业广场”房地产项目与华星公司合作,共同成立“金秋豪园公司”,其中祥业公司占20%股份,华星公司占80%股份,华星公司为此应支付祥业公司“项目转让金”2,200万港元,华星公司分期将2,200万港元代祥业公司支付给华闽公司(其中385万元人民币代祥业公司付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88——128号。
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荣华,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33楼3313室。
法定代表人:梅勤萍,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代麟,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海涛,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18日,华闽公司与祥业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协议书》,约定由华闽公司向祥业公司提供总金额3,00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20%,祥业公司将其开发的“祥业广场”地块抵押给华闽公司。华闽公司分别于1994年12月20日、1995年1月6日将总计3,000万港元支付祥业公司。贷款到期后,祥业公司未能还款,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1995年12月20日又签订了一份《借贷协议》,将《贷款协议书》项下款项的还款期限延至1996年12月20日。二审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两份协议均未经我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1998年10日8日,由于祥业公司仍未偿付借款,华闽公司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签发了(1998)湖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已送达生效。
1998年11月9日,华闽公司与祥业公司、香港华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祥业公司将其拥有的“祥业广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给华星公司,华星公司按期将“项目转让金”代祥业公司支付给华闽公司,作为祥业公司偿还贷款资金3,000万港元。1999年11月12日,华闽公司与祥业公司、华星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书》,约定祥业公司将其开发的“祥业广场”房地产项目与华星公司合作,共同成立“金秋豪园公司”,其中祥业公司占20%股份,华星公司占80%股份,华星公司为此应支付祥业公司“项目转让金”2,200万港元,华星公司分期将2,200万港元代祥业公司支付给华闽公司(其中385万元人民币代祥业公司付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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