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
顾客免费停车受损 法院裁定酒店须赔偿(3)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法公布(2002)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88——128号。

  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荣华,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33楼3313室。

  法定代表人:梅勤萍,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代麟,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海涛,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18日,华闽公司与祥业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协议书》,约定由华闽公司向祥业公司提供总金额3,00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20%,祥业公司将其开发的“祥业广场”地块抵押给华闽公司。华闽公司分别于1994年12月20日、1995年1月6日将总计3,000万港元支付祥业公司。贷款到期后,祥业公司未能还款,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1995年12月20日又签订了一份《借贷协议》,将《贷款协议书》项下款项的还款期限延至1996年12月20日。二审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两份协议均未经我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1998年10日8日,由于祥业公司仍未偿付借款,华闽公司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签发了(1998)湖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已送达生效。

  1998年11月9日,华闽公司与祥业公司、香港华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祥业公司将其拥有的“祥业广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给华星公司,华星公司按期将“项目转让金”代祥业公司支付给华闽公司,作为祥业公司偿还贷款资金3,000万港元。1999年11月12日,华闽公司与祥业公司、华星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书》,约定祥业公司将其开发的“祥业广场”房地产项目与华星公司合作,共同成立“金秋豪园公司”,其中祥业公司占20%股份,华星公司占80%股份,华星公司为此应支付祥业公司“项目转让金”2,200万港元,华星公司分期将2,200万港元代祥业公司支付给华闽公司(其中385万元人民币代祥业公司付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