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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群忠诉海口市邮政局代交电话费发生错误要求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案情」

    原告:严群忠。

    被告:海口市邮政局。

    原告严群忠在与被告发生纠纷前,在被告方下属的秀英区先烈路邮政储蓄所开设有活期储蓄帐户,委托该所按时代交每月的电话费。1996年12月初,原告去该所取11月份的电话费发票时,发现11月份被加收了16元的停机开通费,遂要求营业员帮助查询。后来,原告又发现当年5月和10月也不知何原因被电信局加收滞纳金0.75元和1.15元。1997年5月9日,原告看到《海口晚报》上刊登海口市邮政局从1993年10月起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对举报乱收费行为被查实后,按多收金额的100倍给予奖励的报道,遂于1997年5月16日向海口市邮政局投诉先烈路邮政储蓄所多收电话费17.90元一事,并要求该局按照其所作的社会服务承诺,奖给其1790元。海口市邮政局派员到该所调查后,认可原告被电信局加收开通费、滞纳金等共计17.90元,是因该所工作人员漏抄了原告的电话费记帐卡(用户向电信局交电话费的凭据),造成逾期交费事实所致,但不属于乱收费行为,即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退还17.90元给原告,不同意按其社会服务承诺奖励原告。原告因不同意该处理意见,于1997年6月10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兑现其承诺,发给其奖金1790元,并赔偿其因多次交涉投诉所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海口市邮政局答辩称:我局在代原告严群忠缴交电话费过程中,因营业员工作不认真,漏抄原告的电话费记帐卡,造成原告逾期缴交电话费,被海口市电信局按规定扣罚滞纳金和电话停机后开通费17.90元。这一收费确实因被告下属单位的工作失误引起的,但不属于乱收费行为。乱收费是指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价格标准,巧立名目坑害用户利益的行为。故不能按服务承诺发给奖金。

    「审判」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海口市电信局扣罚滞纳金和开通费,系被告方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电信局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及停机开通费,不属于被告的乱收费行为。原告投诉后,被告曾通过多种方式与原告联系,承认工作中确有失误,还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过,并将开通费、滞纳金17.90元如数退给了原告。被告知错改错的做法,弥补了其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13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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