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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荣生诉南案通市旅游局、南通邮政局广告商函
www.110.com 2010-07-24 13:30

    「基本案情」

    原告宋荣生

    被告南通市旅游局

    被告南通邮政局广告商函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商函公司)

    原告宋荣生诉称:本人在2000年9月为应征南通市邮政局征集明信片稿,经反复构思、精心策划后,创作出了一幅 “南通濠河新景风光” 摄影作品,该作品至今尚未发表。被告南通市旅游局为其宣传之用,在2001年4月26日第21期的“中邮专递广告”上使用该幅照片。这期专递广告由被告南通市旅游局编制,被告广告商函公司承办。两被告未经本人许可,擅自使用本人的摄影作品,严重侵犯了本人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在听证中述称:我局是政府机关,有对外组织宣传我市整体形象和旅游促销的职能,但不存在牟利行为。

    被告广告商函公司辩称:我公司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广告内容由广告制作者南通市旅游局提供,在履行合同时,我公司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有如下争议焦点:1、原告宋荣生拍摄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假如宋荣生拍摄的该幅照片属于摄影作品,被告南通市旅游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宣传广告中使用“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3、被告广告商函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经营行为是否具有过错;4、假如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的著作权,被告的赔偿额如何确定。

    原告宋荣生就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①“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原件与底片;②两被告共同制作的2001年4月26日第21期的“中邮专递广告”原件;③代理费发票复印件。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就其陈述主张提供了《南通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认为旅游局不是牟利性企业,具有政府赋予的旅游宣传促销的行政职能。被告广告商函公司就其辩称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①邮政广告合同书一份,以证明该公司是接受南通市旅游局的委托发布南通旅游内容的广告,合同中明确约定广告内容由南通市旅游局提供。②2001年4月26日第21期“中邮专递广告”实样复印件,以证明广告实样(黑白底稿)由南通市旅游局确认。③汪军、姜莉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广告商函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④2001年4月26日第21期“中邮专递广告”一份,表明该广告与广告样稿相同,没有改动。⑤邮政资费表;⑥印制广告成本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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