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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教案官司填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白(2)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本案经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仔细审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主要抗诉理由如下:

  1、原审判决对于教案应否享有著作权的认定含混不清,杜绝了原告方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作品” 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判决虽承认教案属于职务作品,但显然认为职务作品应属校方所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为高丽娅可能从著作权角度寻求司法保护的救济途径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

  2、原审判决对于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归属认定错误,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载体的所有权。空白的教案本被校方发放到原告手里之后就处于一个不停地被使用和消耗的过程,原告高丽娅在消耗空白教案本的基础上创造了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应当原始取得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

  「再审裁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了再审判决。对于各界及媒体十分关注、检察机关在其抗诉意见中也着重提及的著作权问题,再审判决认为“高丽娅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返还教案本或赔偿损失,并未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原审判决亦没有对教案本是否具有著作权问题作出判决,如高丽娅认为其对教案本享有著作权,可另案解决”;而对于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再审判决仍然坚持原判决的意见,遂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人民法院的再审结果,检察机关并未简单地做申诉人的息诉工作从而放弃自己的监督职责,而是一方面向高丽娅传达检察机关一如既往坚决支持其诉求的态度,使高丽娅重拾胜诉的信心;另一方面帮助高丽娅详细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找到法院再审判决的错误所在,并向其提出了另行起诉著作权的建议。在检察机关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下,高丽娅于2005年8月毅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状告校方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判决高丽娅对于自己所写教案享有著作权,校方的行为构成侵权。校方首次败诉,当然不服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2月2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鉴于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动生效,高丽娅胜诉成为定局。这一围绕著作权而展开的全国首例教案纠纷案终于划上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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