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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教案官司填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白(6)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本案最终判决虽然明确了教案的著作权由高丽娅享有,但却并未改变前面几审判决关于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由校方拥有所有权的认定。据此我们不妨设想以下的状况:如果高丽娅老师是一位声誉卓著的名教师,如果她撰写的教案在全国范围出版发行并畅销多年,那么这些本应留在高丽娅老师手中的教案手稿其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如果这些教案手稿被校方以某种理由收走并由于校方的原因而被毁失,则按照本案几审判决认为教案著作权可以和教案本所有权相分离的结论,高丽娅根本无法获得任何法律救济:因为由校方发放的空白教案本即使在附加了高丽娅撰写的教案内容后(即教案手稿)其所有权仍然是属于校方的,则校方丢掉自己所有的东西当然不会构成侵权;此外高丽娅撰写的教案已经刊行于世,她对于教案的著作权不会因教案手稿的灭失而受到影响,所以也无法认定校方毁失教案手稿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颇具学术与收藏价值的教案手稿白白丢失,教案作者受到的权益损害和教育事业遭受的损失则可想而知。

  但这样的结果显然是荒谬的,是不近情理且与生活实践严重脱节的。正是为了纠正法院判决适用于实践时可能遭遇的谬误,检察机关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曾创造性地提出本案当中高丽娅撰写教案的过程,就是一个原物(即校方发放的空白教案本)逐渐灭失而新物(即载有高丽娅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逐渐产生的过程,高丽娅创造了这一新物,就应该是新物的所有权人。人民法院虽然最终没有采纳这一抗诉意见,但至今我们仍然认为这个抗诉意见是正确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这个意见在理论上有多么无懈可击,而是我们认为作出这样的结论更符合常理,也更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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