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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教案官司填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白(3)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点评」

  本案历时近四年,惊动三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先后经过七次审理才得以尘埃落定。作为全国首例,本案触及多处法律及司法实践方面的空白,焦点在于教案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教案的著作权由谁享有、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及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归谁所有。

  (一)教案应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教案并没有被明确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保护范围,这也是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主要原因。但我们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教案作为一个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凝聚了教师的心血和智慧,它可以并且应该具有独创性(至于这种独创性的多少及价值高低,并不应该成为判断教案是否属于作品的标准。此问题在很多有关著作权的权威著作中已有详细论述,此外不再展开。),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从《实施条例》第四条关于文字作品的具体规定来看,文字作品显然不应仅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四种,其它所有符合作品法律定义的文字作品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审判决在这一问题上显然犯下理解法条过于僵化的错误,并在后来的二审判决中被纠正。二审判决虽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毕竟承认“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是 “职务作品”。遗憾的是二审判决显然认为教案作为职务作品应由校方享有,这就涉及到我们接下来要谈的问题。

  (二)教案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该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已有相当细致的规定。按此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原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则是例外。高丽娅编写创作教案虽然利用了校方提供的教材、教学大纲、空白教案本、墨水等物质条件,但这些东西显然不能理解为校方为高丽娅编写教案提供了主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且校方对高丽娅所编写教案质量之优劣、是否涉嫌剽窃抄袭等也并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在法律法规对于教案并无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于教案也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高丽娅所编写的教案无疑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职务作品,高丽娅对于其所编写教案应享有完整的、不可侵犯的著作权,其所在单位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仅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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